ok0512 wrote:
不爽用就不要用,用...(恕刪)
「是否應該明訂(某流量)後限速」,這個問題是否應該被提及並載明?
業者自行定義其數值並予以落實在規範用戶身上此一現象,是否應該稱為良善公允?
前提契約未被載明而逕行裁量用戶限速與否這部分是造成分歧的核心
然而即使比照他國使用無限額流量的控制,卻未載明於契約中,招攬時無限上網不降速,使用後以某限額控制用戶網速,其實個人認為是有問題的
再者,如果承認限速,於speed test結果卻未被顯示遭限情況,且客服也說無限速,不明白為何有網友仍能支持並讚揚其偷偷限速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