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反的,此次案例是員工執行公司業務,因客人主動要求未能完全以公司規定之標準流程執行產生的偏差。
而您這次的發言就推給該偽造文書言論是樓主說的,也許是怕被台哥大告吧?
樓主所取得的文件非合約書的一部份,也許有合約書,但他很聰明的隱藏所有對自己不利的證據,也說的很模糊?不然就是推給不清楚不知道?
那張簽單的意義舉例起來,比較像您去辦合約,在下陪您去,當場現金不足,由在下當場刷卡,而您先支付了4400的現金給在下,所以整張簽單金額13900。
現在只是因為刷卡人(朋友女友?)又同時具備店員的身份,所以,有點角色衝突,但如果當初承辦人員用的系統工號,非陳女(朋友女友)本人同一人,刷卡行為其實就沒有瑕疵了,因為就像一般親友代為刷卡行為。
說真的,可以等一年多再出來鬧事,我想會不會是沒追到陳女或分手報復?不然都親簽了5份合約,過這麼久才說,這麼多巧合也很奇怪不是嗎?
typerr wrote:
員工殺人老闆都要負連帶責任了
你覺得在台灣大哥大門市內的偽造文書行為台灣大哥大不用有責任?(恕刪)
typerr wrote:偽造文書是樓主寫的名詞沒錯
這裡寫著=>申辦平板699月租費的影像合約書最後一頁附了一張不是我本人的信用卡簽單跟簽名
(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