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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之星4G自由配不限速,會限速6M。請大家向 NCC 投訴,廣告不實(已解決)


0wen1309 wrote:
設備間的自動連結能...(恕刪)


目前各家電信業者,在門號合約條款上的所謂帝王保護條款,其實就是灰色地帶的規定.解釋權在於業者.

立同意書人於使用門號(含移入門號)期間,不得將門號使用於任何違法或其 他不當商業行為或利用各項優惠專案從事任何異常撥打、不合常理之使用或 其他權利濫用行為,包括但不限於轉接話務、電話行銷或長時間占用語音 ,或作為伺服器設備或主機電腦應用,連續性網路攝影或廣播、自動資料傳遞或設備與設備間自動連結、大量服務使用(如:自動應答、自動刪除、類似 自動或手動路由裝置)、作為私有線路或全時間或指定資料連結之替代或備援 、P2P檔案分享、透過軟體或其他設備維持網路連續有效連結等情形),如有 違反者視同違約,台灣之星得暫停通信或逕行終止服務契約.

還是我在網路上找到的單辦388合約條款,

6.專案贈送「行動上網無限傳輸」係指一般用戶於優惠期間內,當月使用之國內數據傳輸使用量超過資費方
案約定的傳輸量上限後,仍可繼續使用數據服務,不會調降上網速率、也不會另外計收傳輸費用。唯用戶如
有商業使用、應用於伺服器設備提供服務或其他權利濫用時,本公司得限制、暫停客戶使用行動網路服務
,或調降客戶使用網路的優先次序。

你覺得呢?


所以業者的吃到飽是有條件的,但是是用下載總量、瞬間下載量等條件,怎麼去解釋,消費者完全沒有辦法知道,假設我平常每天都用1G,但是有一天用了20G,這樣會不會被限速,又或者限速後,何時可以恢復,是3天內都沒有下載超過多少,還是都要打電話,各種情況都有,所以我個人認為給一個總量,超過後就限速,這樣大家都沒話講,沒超過前要保證速率。
0wen1309 wrote:
設備間的自動連結能...(恕刪)


設備與設備間自動連結、大量服務使用(如:自動或手動路由裝置)、作為私有線路或全時間或指定資料連結之替代或備援 、P2P檔案分享、透過軟體或其他設備維持網路連續有效連結

眼睛業障有這麼重?

"路由" "網路" "設備間自動or手動維持網路連線", 請問不是 開網路分享 那是什麼




你涉世未深嗎? 全世界 任何產業的客服 除了客戶服務 還有一個重要功能~擋箭牌

不會虛應了事 不用話術安撫客戶 那叫什麼客服!?


你們是依合約負責, 不是依客服話術. 客服只是講解 服務客戶, 客服亦沒職權代公司跟你訂定口頭契約

客服的話 聽聽就好, 一切以合約內文為準





我連別人的網路, 是別人違約 又不是我違約 關我什麼事

如果我能證明 我的門號, 我從來沒開過熱點分享 那你要切GG嗎?


我家裡 公司 都有固網WIFI, 我不會神經去開自己的手機分享

手機用 台星 599, LTE平板 用 台星 188

一個裝置用一張SIM卡 不開分享, 很難嗎? 一個月不到千元 花不起嗎?



我唯一會用分享 是出國時, 數據漫遊

但那是流量計費 本來就沒禁止分享


c1019515 wrote:
所以業者的吃到飽是...(恕刪)


我前文就已經說了,電信業者沒有保證無線上網的頻寬,也就是說,沒有保證你網速的啊~


easyflight wrote:
x碗的滷肉飯 是...(恕刪)


Good,概念是總流量,如果以21M為限制,使用時間相同,總流量會是210M的1分之一,那就有被限制到啦。如果分享給他人使用,舉例分給10人,那就變成每人2.1M,但是總流量還是固定呀。所以限制速度已經達成啦21M下載速度=2.6M/sec,合約不就是這樣的嗎?問題點是除了自然限制之外,還要故意刻意的去限使用者速度,那不是很奇特嗎?

業者的合約訂定對自己太寬鬆,對使用者太曖昧,你想就可以限,你不想就沒事,萬一你使用者太多,也還是固定資源給你們去搶,現在01上一堆狗咬狗(me too),誰真明白業者(真實)的規定解讀了嗎?都是你說,我說

我只知道我申訴了,他們承諾改善了,不是說我奧客叫我解約吧,那就是我沒錯,不然應該會寧可不作我生意,或是很大方的直說,因為我開分享或看太久的新聞,所以依契約降速,這在程度上代表了他們的理解,我不是違規,也意味著,我的(疑似)限速,是他們應該改善的方向
drk9999 wrote:
Good,概念是總...(恕刪)


其實很簡單 不要分享得太誇張

不要動不動一天10 GB 一個月破 100 GB, 那業者對於分享 多半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安分 不濫用, 不當 用量前3%的極端用戶 業者自然不會計較, 不然別怪業者依約限速



統計學+經驗法則 就能界定濫用於否




很多人不肯接受的事實, 但各家業者都在陸續執行

可以說它玩陰的, 但這還是依約賦予它的權力

easyflight wrote:
其實很簡單 不要分...(恕刪)


分享部分造成大流量的可能性有多高,依照我開分享給自己的平板,本身手機沒在用,我看新聞,一天開8-12小時,照小丰子計算,大概也破10g,每天工時破12小時,所以才開那麼久,別討論我的工作效率,因此我辦吃到飽,然後限速了,所以我該辦兩個吃到飽才對。

其實台星的費用也不高,應該要發起,人人不破10g,要超過請辦多個吃到飽,例如:一天要破100g,請辦11個吃到飽

easyflight wrote:
設備與設備間自動連結...(恕刪)


"透過軟體或其他設備維持網路連續有效連結"怎麼到你這就變成"設備間自動or手動維持網路連線"了?
前者可沒說是網路分享。再來說路由也不一定是分享。你硬是要這樣穿插字詞真是用心良苦啊!

你真希望台星限制分享的話應該請他們在合約"明文寫清楚",這樣消費者有事先知道,你也不用再翻半天的合約書找半天,不是很好嗎?




easyflight wrote:
客服亦沒職權代公司跟你訂定口頭契約


這你就錯了,客服可以續約的,你忘了嗎?


easyflight wrote:
我連別人的網路, 是別人違約 又不是我違約 關我什麼事


不知你有沒有跳出來斥責他這是違約啊?還是覺得別人的約沒有差呢!
easyflight wrote:
如果我能證明 我的門號, 我從來沒開過熱點分享


這不是你應該做的事嗎?畢竟不能開分享不是你一直再01上宣傳的觀念嗎?E大=開分享違約
0wen1309 wrote:
'透過軟體或其他設...(恕刪)


你要坳合約的 路由分享 不等於 網路熱點分享, 隨便你

單方面 說文嚼字, 改變不了被限速的事實


"續約" 是沿用原合約, 可沒有更改合約內容

客服口頭承諾你的"開分享 不會限速" 牴觸合約內容, 請問你覺得該以何者為主?

口頭承諾vs紙本契約 你認為哪個較有利 較能當作準則執行? (我不是講效力喔! 不要跟我牽拖一樣效力)




你中文理解有問題, 我說若別人開分享 我連網 違約的不是我 關我什麼事

不代表 我曾經這樣過, 我從沒要求人開分享給我過 何來我道德勸說別人不能開分享的問題存在

跟你純講合約 你扯道德, 跟你講道德 你又扯合約 還是自己曲解的合約



我沒那麼偉大 台灣之星 不用聽我的, 依約限速 早在我出聲前 各家就在默默執行

我有沒有"宣傳" 結果不會變, 有被限速的還是被限


你要當鴕鳥否認沒關係 要抗爭沒關係

我只為你感到嘆息


希望你多出去走走 不要封閉在家 為了轉嫁幾百塊的固網費給 電信業者, 爭得面紅耳赤


每天 瘋狂追劇 看網路影片 , 如此沉溺在網路世界的人 我很難相信能有什麼成就
不好意思!
想請問哪邊有那種可以直接退傭金的手機店?
我也想直接退比較方便
Ern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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