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認為WiMAX 作為都會區Last Mile 的替代品,成功機率也很低,因為現有都會地區大都已經有許多有所謂社區網路的業者(俗稱二房東), 它們提供服務只需要向CHT 申請一條上網頻寬再加一個幾千元的IP 分享器, 就可以提供一群用戶服務. 而WiMAX 業者同樣需要一條上網頻寬,然後花幾百萬建基地台,對抗基地台抗爭,然後還要提供用戶終端設備, 才能提供相當的服務, 還不論維護、人事和廣告的成本. 因此WiMAX業者在成本上比這些社區網路業者高太多了, 不知道要怎麼競爭.
喔對了, 我還忘記,WiMAX業者標執照時, 營收(不是盈餘喔)的一部分(從3%~10幾% 不等) 還要上繳NCC, 社區網路業者在這方面的成本~0 , 這樣怎麼競爭呢
ppcomo wrote:
以前考碩士的時候好像有念到wimax的傳輸品質會隨著接收端移動的速率而下降,不知道改善沒有
另外為什麼電信業者不專注在某個傳輸頻段 像是3.5G一直到現在都還沒有普及
...(恕刪)
所有無線傳輸在UE移動時都會這樣
不獨是WIMAX才會
至於電信業者,其實都很專注啊
電信三雄又沒有撩落去玩WIMAX

流浪貓的攝影日記 http://www.wretch.cc/blog/gsmboy
踢爆常業攝影詐騙犯行累積7起
市話call 行動在100年費用就會回到 發話端
這也不難理解為何 號稱三雄中的 台灣大跟遠傳
幾乎沒有固網服務
而為何威寶、亞太 之前可大玩網內互打免費的遊戲
所以之前last mile 沒有什麼人願意投入
但100年後 last mile 就變得有價值
以下節錄自
http://www.ncc.gov.tw/chinese/news_detail.aspx?type=show_index2&site_content_sn=181&is_history=0&pages=0&sn_f=14899
第二十條 行動通信網路與固定通信網路間之通信,除國際通信外,其通信費之處理,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通信費由發信端電信事業依行動通信網路事業之訂價向發信端用戶收取,通信費營收歸屬於行動通信網路事業。但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通信費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訂價並由其向發信端用戶收取,通信費營收歸屬於發信端電信事業。二、呆帳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負責,發信端電信事業不得因呆帳之發生而免除其支付受信端電信事業相關費用之責任。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內網路業務市場主導者應支付行動通信網路事業過渡期費,其費率如附表。前項所稱過渡期費,指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內網路業務市場主導者因通信費訂價權及歸屬之變更,於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支付行動通信網路事業之費率。
因為法規第十條規定 有二張提供採取 IEEE802.16e
所以六張中有二張如果改用LTE 是有爭議的,
但另外四張根本是 技術中立的
在台灣 wimax 發展不算快
但LTE 除了各大電信龍頭嘴巴支持以外
可不到商業布置的時間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一、無線寬頻接取:指經營者利用第六條所核配頻率,採取第二款所定無線寬頻接取技術,提供使用者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之訊息。
二、無線寬頻接取技術:指具備支援行動臺達100km/hr移動速率時不中斷服務之能力,且依技術規格所定平均頻譜使用效率高於2bits/sec/Hz,並符合下列標準組織訂定技術標準之一者:
(一)國際電信聯合會(ITU)所定之技術標準。
(二)電機電子工程協會(IEEE)、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TSI)或其他國際、區域型組織所定之技術標準。
第10條 本會將自第六條所定北區、南區執照中,各擇一張執照,優先提供採取IEEE802.16e技術規格從事本業務,且非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及不具第五項情形之申請人競價;其無適格申請人或未能為適格申請人競價取得時,始得提供其他採取IEEE802.16e技術規格從事本業務之申請人競價。
前項擇定執照,依第十三條備用決標順序,取北區決標順序第三之執照,及南區決標順序第一之執照。
無參與優先競價程序意願之第一項適格申請人,應於優先競價程序開始前,以書面向本會提出不參加競價之聲明,放棄優先競價權利。
第一項適格申請人數扣除前項無參與優先競價程序意願人數後,僅剩二人至三人時,提供其優先競價之執照張數,應縮減為北區擇定執照一張,僅剩一人時,應不提供其優先取得擇定執照之機會。
申請人與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有第十六條第二項同一申請人或第十七條第一項聯合申請人所述任一款情形者,或申請人有第四十六條第四項任一款情形者,不得為第一項擇定執照之適格申請人。
http://www.handlink-rec.com/?action-viewnews-itemid-1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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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投資全球一動 解禁
發佈: 2008-10-23 14:25 | 來源: 聯合新聞 | 查看: 0次
新一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的訴願委員會,最近撤銷NCC先前裁示中華電信不可投資全球一動15%股權的決定,中華電將可繼續投資全球一動、前進WiMAX市場。WiMAX市場也將掀起大風浪、出現重新洗牌。
據了解,NCC訴願委員會預定近日發布生效。中華電不得投資全球一動的禁令解除。這是第二屆NCC委員首件撤銷第一屆委員的重大決議。
據了解,全球一動董事長何薇玲對NCC不准中華電投資一事相當不認同。她認為,WiMAX是新興產業,需要電信業者的支持。全球最大的WiMAX業者Sprint-Nextel與Clerawire都合而為一,強化競爭力,因此一直未放棄遊說讓中華電可投資全球一動。
據了解,新一屆NCC委員上任後,何薇玲透過各種管道居間協調。由於政府大力投入WiMAX的終端設備製造,更需要營運商投入以帶動產業發展,才能扭轉局面。
先前中華電競標WiMAX執照敗北後,就參與全球一動增資案,以溢價每股11.3元、總計1.5億元取得14.9%股權。後來NCC審查時以「不符公平原則」的理由駁回此案,何薇玲當時為符合政府要求法定10億元資本額的門檻,自掏腰包4,100萬元補足。
當初NCC駁回此投資案時,引起業界震撼。NCC當時認為,中華電參與競標WiMAX執照是出低價而出局,但卻改參與增資全球一動以進入WiMAX市場,對其他投標者是「不符合公平原則」。全球一動雖完成公司登記,但WiMAX為特許事業,主管機關有權依法不予許可。
何薇玲不服並向NCC訴願委員會提出申訴,新一屆訴願委員會上周五開會決議,撤銷第一屆NCC這項決議。
據了解,第一屆NCC以電信法第15條之三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相互投資或合併」,要經主管機關核准。當時NCC認為全球一動為「準第一類電信事業」,必須受此規範。
NCC訴願委員會認為,全球一動還在籌設階段,「還不是第一類電信事業」的業者,不受電信法相關規定約束,因而撤銷第一屆的決議。
全球一動登記實收資本額為11.27億元,參與增資股東有潤泰集團、中華電信、友訊、矽統、首席電子及年代等;間接股東有遠東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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