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

台哥大這樣做是否合理?

su400 wrote:
-----所以違約才可以催收嗎?
-----反過來想,如果反過來是電話公司都沒聯絡到你導致日久變成違約呢?不就更加抱怨了?
你也沒搞懂我的意思
我強調的點是他還沒違約
台哥大卻一直打電話到他服務的公司催收
變成全公司的人都知道他電話費沒交
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
但也不是什麼十惡不赦的事
沒必要搞到全公司都知道
今天就算是強制執行命令下來了
公司也不能四處宣傳讓全公司都知道啊
就算公司的電話是他自己留給台哥大
台哥大權利也僅限於打電話到公司通知"他本人"吧
不代表台哥大能一直打電話到公司催收
欠錢也是個人隱私的一部分啊
vienna82 wrote:
你也沒搞懂我的意思我...(恕刪)

相信你把法條貼出來
很多人就會閉嘴了

su400 wrote:
從頭看了整串討論,我還是覺得樓主的價值觀不大對。


+1,
欠錢還錢天經地義,
連絡電話又是樓主自留的,
不想丟臉丟回公司,
收到簡訊或語音催繳,
限接不斷話,又一大堆繳款的方式
算是電信公司給用戶很大的方便

開版大的「好奇」想知道合不合理,
搬這個樓梯出來,
大概也只是覺得態度大概也就是如此。
不願欠人情,社會事不就是人情來人情去,
同公司的同事,又不是出差回來後會無期?
代繳個四百,如果真的是出名的鐵屁股或欠錢不能催的態度
我要真有這樣子類似的同事,
我可能連66元我不願幫他代塾。

tony1730 wrote:
是不是以後連吃碗麵
還可以跟老闆大小聲


很慶幸多數人的價值觀和大大您是一樣清楚的,
補充一點法律常識的,
如果吃麵吃完打算賴帳,
民法是有給賣麵的「留置權」
可以把你留在店裡不讓你出門,限制賴帳的行動自由
然後再通知警察來處理。

不懂的人一定會有人認為可能又限制了人身自由,
合不合理?我是你的長客,你不想再作我生意了嗎?
問題是,小生意客人如果常賴帳,
「欠帳跑人客」,還真是名言!
樓主的價值歡就是欠款催什麼催,
反正我最溫暖,不想欠人情.........

被炮是第兩篇開始,有已經點出來了
回應的態度愈暖昧,下場會更慘!

shcumark wrote:
請各位別把自己的做法套用在別人身上
所以 我從一開始就只針對這發生過程是否合理來提問
很感謝很多人的經驗分享 謝謝


也是啦,如果社會上大多數人的作法或觀點如果都與您你不同,
版上一面倒的炮口對準誰,相信開版大心理也有數
合不合理?
欠錢拖著不還,電話還能只接不斷,合不合理?
通知到第三人是不ok的
不過欠費要繳,使用者本來就 需付費這個就沒話說了
還是儘速把帳單繳繳唄才是王道
早繳晚繳都要繳的..
我自已也有中華的門號
我也晚繳過中華的門號
中華也不會比較好的

不管哪個業者或企業都一樣,應收帳款到後來都會催的
不過好像我有一陣子沒上班
比較常欠費不知系統怎麼測的,停話好像會更快
還是正常繳款比較好
生活、信用都比較上軌道^^
綁約像被綁架 wrote:
很慶幸多數人的價值觀和大大您是一樣清楚的,
補充一點法律常識的,
如果吃麵吃完打算賴帳,
民法是有給賣麵的「留置權」
可以把你留在店裡不讓你出門,限制賴帳的行動自由
然後再通知警察來處理。
是嗎?

民法
第 三 編 物權
第 九 章 留置權
第 928 條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第 930 條  
動產之留置,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得為之。其與債權人應負擔之義務或與債權人債務人間之約定相牴觸者,亦同。

店家留人請警方來處理或許是合法行為
但這一點不屬於留置權吧
vienna82 wrote:
是嗎?民法第 三 編...(恕刪)


也不用吹毛求疵!

明眼人都知道榜約大講的是民法148-152的規定,或許他非本科,用字用詞上會有疏失,也不需要太責怪,但基本觀念是OK的!

vienna82 wrote:
是嗎?

民法
第 三 編 物權
第 九 章 留置權


經大大這麼一指正,
小弟倒是想起當年民法概要曾被當掉的不堪回憶。

剛才google一下,留置權在動產上
例如洗衣服務,沒付洗衣費,
老板可以留置你的衣服等你來拿。
吃麵這種的,
我一直覺得是在「留置權」的精神下去留人下來
然後才通知警方。

至於具體是什麼權?
老實說,重修時也很混....
只記得有權留客不讓他出店門,
總之,有錯的地方
感謝大大的指正,小弟真有種受教的感覺。
謝謝!

Billy.Huang wrote:
也不用吹毛求疵!



尊敬的 黃比利大大 (大家請稍息)
您終於出現了......


我比較贊同achan2003大大所說的,
每個人的合理標準不一樣,
樓主認為台灣大的作法傷害到他的自尊心(我個人猜測)
所以不合理;
但是有很多人認為,台灣大之前有通知樓主繳費,
已經善盡告知的義務,所以作法是合理。

大部分的人認為合理,少數人認為不合理。

但是,說句不好聽的話,
現實有很多不合理的事,例如加班沒有加班費...
要嗎就是改變心態去接受,不然就是起身動手去解決問題。

~互勉之~
vienna82 wrote:
是嗎?民法第 三 編...(恕刪)

怪了
該找出來的法條你不找
找個跟主題無關的
vienna82 wrote:
你也沒搞懂我的意思我...(恕刪)


能夠在公司裡傳開來,最後搞到人盡皆知是因為:
1.電話公司去一個個告訴所有人?
2.同事們老是幫他接到通知電話,私下議論而傳開
前後兩者,哪一個可能性比較大?

「一再欠繳」才有可能被「一再通知」吧?
我前文說了,幾百塊的東西自己不去繳要怪誰?


以上,個人還是認為,道理想通了再來說法律不遲。
  • 1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4)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