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合併案2025/12/31的簡單觀點,
為了遠亞併這個日期大家討論了很久,
注意到有某些帳號一直咬著這個日期,
說NCC和公平會都規定了2025/12/31,
遠傳後續就可以自己決定要終止或變更,
然後有幾位大大鼓勵去申訴、反映,
機關回覆後那些帳號又再唱衰、取笑。
基本上我覺得這個2025/12/31,
好像被那些帳號試圖帶風向,
試想一下你是中央主管機關的話,
針對合併案,你是會要求存續公司:
1.你『最少、至少』保障用戶到2025/12/31。
2.你『只能提供、不能超過』到2025/12/31。
你是中央主管機關的話,
請問你是上面的1?還是2?
現在的某些帳號要帶的風向就是2,
說遠傳都有NCC、公平會背書說只能到2025/12/31,
遠傳在那個日期後就可以肆無忌憚的搞消費者。
但退一步想,你是中央主管機關的話,
正常應該是思維1才對吧?
針對合併案2025/12/31是至少保障用戶不受合併案影響可以使用到這個日期,
超過這個日期則由遠傳依照民法規定去履行契約,
而關於『不綁約』或其他的就是民事債務履行或不履行的部分,
所以版上去申訴NCC、公平會的目前才會被打回來,
因為中央機關的意思就是1,
後續的消費爭議是走民事處理。
當然2025/12/31這個日期很關鍵,
但我覺得風向不應該被這樣帶走,
好像遠傳有2025/12/31的免死金牌,
遠傳有憑有據,
是中央規定只能提供優惠到這個日期,
他們是遵守中央規定的

這是2種概念,
2025/12/31是中央對合併案的附帶條件,
是要求存續公司在不受合併影響提供用戶服務到這個日期,
而不是中央規定只能到這個日期,
也不是遠傳提供服務到這個日期就可以安全下莊

不過當然只剩一個月了,
不論後續如何?
大家還是繼續等下去吧

遠傳真的要逆向思維的話,
先恭喜它獲得『終身遠黑』一枚,
我第一個報名遠黑,
終身幫它作好反宣傳的工作,
終身不收費用,免費反宣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