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平會.遠傳做出的114年12月31日終止亞太合約服務近期與友人做了討論,亞太合約中合約期間未載明日期部分...從民法第153條
第一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也就是說亞太當初的合約(終身免綁約)在當事人未違反合約內容下應視為終身約,公平會.遠傳做出的114年12月31日終止亞太合約服務部分系合約中載明期間起始.終止日期的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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