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翁柏宗說,4日的委員會議主要針對資源合理分配、有助於產業發展、維護用戶權益、維繫市場競爭、國家安全等五大面向進行實體討論,並針對電信管理法第52~64條有關頻率管理的程序,再與數位部進一步釐清,數位部根據電信管理法第52~64條,已在聽證會提到,兩個合併案確實都有超頻問題。
2. 數位部說,依電信管理法第26條規定,本合併案尚須由通傳會綜整考量資源合理分配、有助於產業發展、維護用戶權益、維繫市場競爭及國家安全等要素,促進資通訊基礎建設,發揮頻率及網路整體綜效,以資確保公共利益,提升全民福祉。
所以是「你説你的,我説我的」,大家真的都在「泡茶聊天」!
硬推給數位部 數位部也說話了
數位部指出,已於2022年9月29日及30日列席通傳會聽證會提供鑑定意見,於2022年11月22日函復通傳會所詢議題,及於2022年12月19日參與通傳會召開研商「電信事業申請合併所涉無線電頻率管理相關事宜」會議,並於會後提供數位部書面補充意見,供通傳會參考。
另外,數位部說,依電信管理法第26條規定,本合併案尚須由通傳會綜整考量資源合理分配、有助於產業發展、維護用戶權益、維繫市場競爭及國家安全等要素,促進資通訊基礎建設,發揮頻率及網路整體綜效,以資確保公共利益,提升全民福祉。
簡單就是說 聽證會結束 老子都已經跟你們髒兮兮開過兩次會 都說了認定超頻
要有髒兮兮你們來綜整考量
然後髒兮兮就是湊俗辣 一直拖 一直躲
最後重點喔
李和音強調,基於服務客戶、用戶權益的理念,遠傳和中華電信在頻譜競標時都鉅資且合法取得頻譜,反觀台灣大3GHz以下頻寬低,正因4G頻譜競標時2度退出。「2015年台灣大考量頻譜夠用,棄標4G頻譜2600MHz和1800MHz的C6頻段,當年接二連三放棄爭取頻譜,如今高喊頻寬不足,有點顛倒是非。」知情人士說。
超頻就是超頻 繳回就對了 你自己不夠 誰造成的 在那邊囉哩八嗦
4002 wrote:
1. 翁柏宗說,4日...(恕刪)
NCC表示,電信三雄確實都會因為合併、讓與,而使得擁有的頻譜總量超過法定1/3限制,但電信管理法第12條「例外」規定,可不受1/3限制。
第 12 條
電信事業實際可使用頻寬應遵守下列各款規定:
一、1GHz(吉赫)以下:不得逾1GHz以下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三分之一。
二、3GHz以下:不得逾3GHz以下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三分之一。
三、6GHz以下:不得逾6GHz以下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三分之一。
四、3300-3570MHz(百萬赫)頻率範圍內之實際可使用頻寬不得逾100MHz。
五、24GHz以上:不得逾24GHz以上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五分之二。
前項所稱實際可使用頻寬,係指經核准頻率改配、公開招標、拍賣、承用他電信事業頻率及頻率共用等方式取得之合計頻寬。
依本法第五十三條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第五十四條授權訂定之公告,對於電信事業之可核配頻率另有規定者,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第一項之電信事業實際可使用頻寬,經主管機關考量下列因素後,其合計頻寬得不受第一項限制:
一、頻率使用效率。
二、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或合併等市場因素變化。
三、其他重大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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