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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電信管理法有問題嗎?

1. 翁柏宗說,4日的委員會議主要針對資源合理分配、有助於產業發展、維護用戶權益、維繫市場競爭、國家安全等五大面向進行實體討論,並針對電信管理法第52~64條有關頻率管理的程序,再與數位部進一步釐清,數位部根據電信管理法第52~64條,已在聽證會提到,兩個合併案確實都有超頻問題。

2. 數位部說,依電信管理法第26條規定,本合併案尚須由通傳會綜整考量資源合理分配、有助於產業發展、維護用戶權益、維繫市場競爭及國家安全等要素,促進資通訊基礎建設,發揮頻率及網路整體綜效,以資確保公共利益,提升全民福祉。

所以是「你説你的,我説我的」,大家真的都在「泡茶聊天」!
4002呼叫,聽到請回答。
2023-01-05 6:08 發佈
4002 wrote:
1. 翁柏宗說,4日...(恕刪)


確實就是超頻了
除非修法
否則就是違反規定
只要有人(中華電信)提出檢舉
政府就有義務提出糾正
阻擋合併 等合併方釋出多餘頻譜 符合法規
這的確不難理解

這有啥好討論的?! 😑🙄

想過? 就釋出多餘頻譜
不然動用立委人脈修法
就這兩種解法

不然就等著倒

遜號越來越爛的兩小 😑
大個便 廁所都收不到遜號了 🙄

不回應底下小留言、廢文及討戰文
4002
4002 樓主

我也很有感,出了台北市,亞太常常就是寄生狀態~

2023-01-05 7:34
依照法律規範走很難?
硬要曲解來達到利益?
4002
4002 樓主

因為法律賦予彈性,造成現在的結果

2023-01-05 8:44
其實無須協調吧 強制要求超頻的業者繳回不就解決了
不然你就不要跟台星合併 讓台星倒啊
然後你台哥大就變三大最後一名
黃曉媲

不知道在顧慮什麼沒這樣要求,明明中華遠傳之前都說過會配合

2023-01-05 14:58
都是建築物的關係
跟我電信沒關係
照規定走就好 一直想找漏洞不知啥心態 不然當初就別標
其實就是髒兮兮 臭俗辣 不敢表態
硬推給數位部 數位部也說話了


數位部指出,已於2022年9月29日及30日列席通傳會聽證會提供鑑定意見,於2022年11月22日函復通傳會所詢議題,及於2022年12月19日參與通傳會召開研商「電信事業申請合併所涉無線電頻率管理相關事宜」會議,並於會後提供數位部書面補充意見,供通傳會參考。


另外,數位部說,依電信管理法第26條規定,本合併案尚須由通傳會綜整考量資源合理分配、有助於產業發展、維護用戶權益、維繫市場競爭及國家安全等要素,促進資通訊基礎建設,發揮頻率及網路整體綜效,以資確保公共利益,提升全民福祉。

簡單就是說 聽證會結束 老子都已經跟你們髒兮兮開過兩次會 都說了認定超頻
要有髒兮兮你們來綜整考量

然後髒兮兮就是湊俗辣 一直拖 一直躲

最後重點喔

李和音強調,基於服務客戶、用戶權益的理念,遠傳和中華電信在頻譜競標時都鉅資且合法取得頻譜,反觀台灣大3GHz以下頻寬低,正因4G頻譜競標時2度退出。「2015年台灣大考量頻譜夠用,棄標4G頻譜2600MHz和1800MHz的C6頻段,當年接二連三放棄爭取頻譜,如今高喊頻寬不足,有點顛倒是非。」知情人士說。

超頻就是超頻 繳回就對了 你自己不夠 誰造成的 在那邊囉哩八嗦
超頻?
還很有得解釋的空間
法律規定是全頻帶吧?
現在說法是每一頻帶
如果完全違法早就沒異議了
bluemenco

哈哈,到底是總量還是各頻帶,政府都不能明確表達

2023-01-05 15:55
綠豆HuaX

我看到的是高頻有高頻的規定,低頻有低頻的,目前台台就是700+900多出來,如果給過,那麼亞太之前不就白白處理掉900了

2023-01-05 17:50
主要就是機關垃圾辦公
不是利益沒喬好,就是不想開先例互推。
4002 wrote:
1. 翁柏宗說,4日...(恕刪)

NCC表示,電信三雄確實都會因為合併、讓與,而使得擁有的頻譜總量超過法定1/3限制,但電信管理法第12條「例外」規定,可不受1/3限制。

第 12 條
電信事業實際可使用頻寬應遵守下列各款規定:
一、1GHz(吉赫)以下:不得逾1GHz以下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三分之一。
二、3GHz以下:不得逾3GHz以下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三分之一。
三、6GHz以下:不得逾6GHz以下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三分之一。
四、3300-3570MHz(百萬赫)頻率範圍內之實際可使用頻寬不得逾100MHz。
五、24GHz以上:不得逾24GHz以上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五分之二。
前項所稱實際可使用頻寬,係指經核准頻率改配、公開招標、拍賣、承用他電信事業頻率及頻率共用等方式取得之合計頻寬。
依本法第五十三條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第五十四條授權訂定之公告,對於電信事業之可核配頻率另有規定者,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第一項之電信事業實際可使用頻寬,經主管機關考量下列因素後,其合計頻寬得不受第一項限制:
一、頻率使用效率。
二、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或合併等市場因素變化。
三、其他重大公共利益。
navy95

或和合併合作覆蓋區域 開台達到要求在馬上說經營不善和2小一樣說要被併購就好

2023-01-06 12:12
阿嘍嘍

沒錯,大家玩法有考慮到之後嗎?往後每個電信都仿造胎溝養小電信搞合併?

2023-01-07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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