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
1、A委託B買門票,B可以合理要求走路工,也就是A要付較高的費用
就如同現在外送平台號稱無外送費,但實際東西售價比現場買高
這樣是合法
2、若有人先買,加價再來賣,就會變成黃牛行為
最常見就是車票、電影或演唱會門票
這樣犯法
江蕙演唱會門票賣8000元 黃牛被法辦(點擊看新聞)
問題
免費取得的序號
上網拍賣銷售收取金錢,或是換取飲料等物品
這樣的行為算不算是黃牛?有沒有違法?
===========我是分隔線=============
上述無論1或2,消費者最終付出的價金都較原本為高
個人認為
1 是屬於委任或雇傭關係,有限的票卷中,其票卷取得行為不影響他人權益
2 是以營利為目的,有限的票卷中,其票卷取得會排除有需求的人,影響他人權益
如果能有法律背景的網友解惑
那是再好不過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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