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人使用中華電信3.5G上網服務,簽有兩年合約。
2. 近期該公司未通告客戶就對P2P協定進行頻寬縮減,對本人而言為縮減服務。
3. 因該公司縮減服務,而非本人違約,本人要求該公司提供合理之解約條件。
4. 解約後我還用不用該公司的3.5G上網?不一定,我只是爭取我應有的服務,對方不提供,就該保留我選擇的權益。
5. 一週內該公司若無令我覺得合理的回覆,將提報NCC與消基會。
註:請不用跟我討論P2P適不適合、合不合理等問題,不適合、不合理就請公告,讓人簽約前可以考量。
Genius Shen wrote:
1. 本人使用中華電...(恕刪)
算我一個!
想起一首詩,
德國的馬丁牧師 的詩【我不是猶太人,我不說話】
當納粹來抓共產主義者的時候,
我保持沉默;
我不是共產主義者。
當他們囚禁社會民主主義者的時候,
我保持沉默;
我不是社會民主主義者。
當他們來抓工會會員的時候,
我沒有抗議;
我不是工會會員。
當他們來抓猶太人的時候,
我保持沉默;
我不是猶太人。
當他們來抓我的時候,
已經沒有人能替我說話了。
請問大家,下一個是誰?
大家真以為中華一直沒對p2p限縮喔?
還家真以為中華會讓你像最早期沒限編的學校宿網讓你這樣無限制上下行喔?
別人真說說,大家跟著跳跳。
一直以來,覺得速度變慢了,百思不得其解,倒底是網卡該換新,還是用戶增多這是必然的陣痛期。
想說,也就算了,陣痛期都是這樣。哪次不是從中華的陣痛期走出來?
就像之前那樣,尖峰期避開,不重要的省略,自我設限一下。
忽然高旗網路正義的言論出現,人人皆日可殺,
沒限嗎?上個月中,平常都開始縮小到二位數邊緣上下,
不知道誰影響誰,速度更慢了。
那大家覺得上個月開始,大家的網速已經 3.6M 7.2M了嗎?
從中華打著3.5G開始到現在十五六個月,
只有兩三次見過破3.6的速度,更別提7.2M了,平常有1.5-2M我已經不再苛責他。
說什麼蓋再多也不夠p2p用的,
網路空間,網路硬碟,網路照片開始的時候,怎麼就沒說不夠用?
無名要大量上傳下載照片佔頻寬的時候,怎麼就沒說不夠?
youtube大量流行的時候怎麼就說沒不夠?
自已可以收費的網路電視開始的時候,怎麼就說沒不夠?
線上遊戲大掛網的時候,怎麼就唬沒不夠?
網路世界每年的進步是飛躍式的,
大家還活在過去嗎?
先講"有線"好了
有線有明訂一條
第49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暫停或終止乙方於甲方Internet服務之所有帳號或終止甲方Internet服務之所有契約,並由乙方負一切法律責任,如造成甲方權益受損者,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且於停權期間未滿時,拒絕提供乙方所有Internet服務:
1.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2.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3.有危害通信或影響其他用戶權益之情事者。
4.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寄發電子訊息至對方信箱造成對方困擾之情事者。
5.於論壇區張貼與主題無關之訊息之情事者。
6.濫發電子郵件、蓄意破壞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之情事者。
7.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程式之情事者。
8.發表或散佈恐嚇、誹謗、人身攻擊、侵犯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之情事者。
9.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之情事者。
10.影響系統運作或加重系統負擔之情事者。
11.在網路上提供違反各項法令之商品或服務之情事者。
12.利用或委託他人以本項第4款之方式從事各項活動之情事者。
13.未得甲方之同意不得轉售、租賃、出借予其他人,或以其他方式進行有價交易。
14.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甲方基於維護電子郵遞服務之品質及遏止大量或廣告或不實電子訊息濫發,甲方有權採取必要管理措施,前述電子訊息管理措施之規定公告於HiNet首頁之系統公告中,變更時亦同,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前述二項所稱之電子訊息係指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經由通訊設備傳遞之資訊。
無線網路是從那裡接出來的?

無線的還在看 如果有引用錯誤 熟條文的人 請指正
歪先生=真好玩=Arena speedo???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