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mica wrote:近日收到朋友的案件 ...(恕刪) 我剛才沒有說清楚 這個案件發生後 我的朋友有再了解一下這是正版的為何被抓 而且並非買賣是贈送最主要應該與我們的二手買賣法令不完備有關這家代理商應該是非法的抓不過 抓正版比較好賺吧據了解同一個警察局或承接的辯護律師就接獲許多次我是覺得似乎有些過份也小題大做 這種錢也敢拿欺負買正版的人
其實我也不是很了解據我所知台灣目前已經沒有所謂總代理的法律問題平行輸入應該是可以買的 日本也有二手商買賣 一切合法現在是據廠商所說(在警局) 縱然是合法的正版也不可以使用者必須再買一套才可以 但是我剛才問認識的律師認為廠商有擴大解釋 也就是說買下來時候就是有權力支配這軟體並不受版權的約束 至少沒有做複製等目前是已經被起訴 侵權 同案也將其他軟體商寫進?但是提告只有一家 這案件比較頭痛是 剛才看到判決書的內容與當時因案被抓的情形不同 也與當時筆錄內容不同我想是一定輸的
著作權法管的是真品平行輸入的行為,它管不到真品在二手市場流通的問題。這裡有篇文章解說得不錯,可供參考: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9&act=read&id=19再補充該篇文章少說的部分:著作權法第 87- 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一、略二、略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四、略五、略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以下這篇說得更清楚:http://www.commitment.com.tw/law.htm結論:輸入有問題,在國內賣二手軟體原則無問題。請不要再以訛傳訛了,畢竟著作權法是在保障著作權人的心血,而不是做為黑心商人牟利的工具。ps 「一份」的限制,據說是以前我們無能的政府在和美國人做著作權談判的時候,喪權辱國的決定。再加一個條文著作權法第 59- 1 條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如果輸入的行為合法,那輸入後的買賣行為就是合法。
看到大大的文 我也了解可是為何在警局中 廠商代表就是光*公司的人當面說凡是正版的軟體未經原始創作人同意下 是不可以轉售大剌剌的說 而且據說目前已經有好幾人被用同樣手法控告公設的辯護人有最近的案件 也是同公司所作 最後以和解了解也就是說是被告大概就是以最快方式賠錢就算了這是我目前所知道的
tomica wrote:看到大大的文 我也...(恕刪) 我想那只是一般人不了解,也不想陪他們玩,畢竟一但對上法庭,有可能一拖就很久,其間的律師費等等也是不便宜的吧?!大公司還做這種事,若是真有人陪他們玩,最後無罪的話,可以反告他們誣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