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違規在哪阿~
說到備份嗎?
還是啥?
我非常的注重智慧財產...
我也沒買過盜版CD...
不過每當看到“本CD不支援Macintosh系統“
就覺得很氣....
如果要防盜版...那就應該去抓盜板商..
我們買Cd如果燒給朋友..至少我買還是有買..分享可能錯....
可是那些盜版商勒?不是更遭
我覺得...他們不想我們買盜版..不想我們下載....
方法用錯了吧...
不去抓那些盜版商..反而來防我們這些會買Cd的人...
我覺得會買的就是會買..不會買的就是不會買...
他們防盜只用了一些對我們這些會買的人...
至於那些不會買的...完全沒被影響
版務按:
建議您仔細閱讀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
您買了原版CD,不表示您有權利自行複製給他人
盜版商出盜版CD當然是違法的
但不表示您複製原版CD給朋友就是合法的
本站非常重視智慧財產權
請不要在這裡發表非法複製具版權之出版物的文章
若有再犯,直接送交站務處理
請見諒!
有關這篇文章回帖的好像有兩篇被移到那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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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是"班主任"寫道以及版務的回應
之前買過很多“不支援麥金塔系統”的CD,
結論是:統統可以放,也統統可以“備份”。
版務的話:
請不要在本版,甚至本站,發表違反智財權的文章
那句“不支援麥金塔系統”,真的是寫好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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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位是xandery寫道
每次看到“本CD不支援Macintosh系統“
這句我都會會心一笑
因為那代表了一件事
“本CD的防拷技術不支援Macintosh"
也就是對Mac來說,那些東西根本是寫好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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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係法律所賦予著作權人之排他權,未經同意,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引用或
重複使用著作物。為基於公益理由,著作權有各種限制。為避免過度之保護,造成一
班人利用知室礙,且為鼓勵學術研究與交流,以促進文學、藝術與科技之進步,法律
上乃有合理使用原則;在公平合理之範圍內,可不經同意而引用或重製他人之著作物
物。現行著作法中自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即是有關合理使用的項目。
合理使用的具體內容包括:
(一)立法或行政機關之重製(第四十四條)。
(二)司法程序之重製(第四十五條)。
(三)學校授課需要之重製(第四十六條)。
(四)教育目的之公開播送與揭載(第四十七條)。
(五)圖書館之重製(第四十八條)。
(六)時事報導之利用(第四十九條)。
(七)中央或地方機關著作之轉載或公開播送(第五十條)。
(八)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之重製(第五十一條)。
(九)正當目的之引用(第五十二條)。
(十)盲人福利之重製(第五十三條)。
(十一)供試題之重製(第五十四條)。
(十二)公益活動之利用(第五十五條)。
(十三)為播送目的之重製(第五十六條)。
(十四)原件之公開展示(第五十七條)。
(十五)長期展示著作之利用(第五十八條)。
(十六)電腦程式之重製(第五十九條)。
(十七)第一次銷售之原則(第六十條)。
(十八)時事論述之轉載與公開播送(第六十一條)。
(十九)裁判程序、機關或議會公開陳述之利用(第六十二條)。
(二十)翻譯之合理利用。(第六十三條)。
其中的第五十一條明確的規定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
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如果版主覺得這還不夠可以參考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的這篇文章
可能因疏忽觸法之實用常識
如果他們文章中有其他地方涉及到侵犯智慧財產權
而我沒看到的話那麼我就是無理取鬧
但是如果只像是我引言所出現的那些文字的話
消費者有權利備份他們買的cd給他們自己聽啊
我買的唱片我要備份一張放在我車上聽原版的收藏起來有錯嗎?
這有侵犯智慧財產權嗎?
現在台灣的法律連這點都沒保障嗎?
是我太久不在台灣了,連法律改了都不知道?
還是那兩篇發言有某些地方被消音,不然照他們的字面意思看起來他們並沒錯
如果只是因為他們說那些Copy Controlled cd可以備份就被移到違規區
甚至被冠上他們的文章涉及侵犯智慧財產權實在是令人不服
難道台灣法律保障消費者的權益的條例到了mobile01來反而是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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