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小弟在電腦賣場工作,前日賣一台品牌電腦主機給客人,
小弟在介紹此台電腦時,也得到賣家的同意,認同要買電腦的型號,
但是在結帳時,因小弟的疏乎,不小心拿錯箱子,刷錯條碼,
使原本賣16000元的主機,結帳成另一台價錢13000元的主機
致使客人少付3000元,昨日與今日,小弟與同事均有打電話,請求客人
回店補差額,但是客人不願,虧小弟在服務他們時熱誠的待客,
讓小弟非常感慨,小弟有爬文,是否可以用
民法第一七九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
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煩請懂法律的大大,告知可否用上述法條站的住腳,或是有其它的辦法
謝謝~~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