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

於共用電腦"發現"他人隨身碟損壞,是否構成民事的過失毀損條則?

因事件緊急~可能會走法律途徑~不知道該發於何處,若有不妥~請板大移文~也請各位前輩多指教..感謝不盡

事由: (9/18更新異色)

女友於公司櫃檯操作電腦時,發現物主的隨身碟為無法存取,
但發現前是公司另一位同仁(暫稱A)在操作,使用是否正常情況不知,也就是當時操作電腦USB隨身碟已安裝於電腦;
後經通電話查詢該隨身碟為同事A自存放處取出,流程無攝影機可供佐證

因女友不太懂電腦,當下的反應真的以為是她弄壞的~結果被對方緊咬..認為我方該賠償.
後經通知小弟,前往代為協助.經測試只抓的到裝置,但顯示無容量亦無法存取;
有嘗試各樣救援軟體亦無法存取~所以沒得救~"~
後送威剛原廠亦無法做資料救援處理,並判定非人為損壞.原件不修退返.

本日將物品送回物主本人,當事人不接受無法修復之實情,
據稱內有相片4~5百張,要求賠償.當下告知若有存過檔案之電腦可代為嘗試救援.
且我方已提供最大誠意.代送修及提供救援動作.
但該物主均稱另無任何備份,要求賠償內部資料,
計價單位依他論數.EX:單張照片50~100 *4~500
目前已購入同容量隨身碟一只,待明日告知物主最大賠償僅至於此,資料賠償部份恕無法比照辦理,若有疑慮~大家再說再研究

當下溝通無果.物主提出若不賠償將可能提出偷竊.侵害他人秘密.毀損等告訴,(經查詢
該隨身碟為同事A取出使用,且放存處無錄影畫面佐證.偷竊應不在我方成立,侵害他人部分因發現時已損壞目前亦可忽略之
.)



想請教大家:

1.在原廠判定下非人損,賠償責任是否在我方?損壞責任是否包含公司(共用電腦)&同事A?

2.目前查詢到的條文有:

1.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屬於告訴乃論) 刑法第354條規定 ,只要使他人之物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就成立毀損器物罪,得遭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而「致令不堪使用」,乃係指損壞以外之足使他人之物喪失其特定目的之效用而言。

2.第三百五十二條 (毀損文書或干擾他人電碰紀錄罪)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干擾他人電碰紀錄之處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在這樣情況下,成立的機會有多少?若提出告訴是對方需提出證明犯罪~或是我方提出證明無罪.

3.若提告不成,我方是否可提出誣告?

4.在嘗試溝通下未果~我方也釋出最大誠意(代送保固或送他另一支隨身碟)的情況下,後續該如何處理?

除了法律途徑~畢竟是女友公司同事我也想大事化小.但對方態度如此~在小弟溝通下..亦難接受..唉~

以上煩請各位前輩提供意見解惑~真的感謝不盡.


PS:0918更新~經板上諸位前輩解答.前方舉例之條文非屬故意,過失不罰.故可忽略.
第三條因波利市大有解說到~誣告的內容須出於虛偽且使被無告人有遭刑事處分的危險,若對方具實陳述,當然不成立誣告。也請大家忽略.
目前需注意民事過失毀損部分~(如果)對方舉證成立.提出告訴要求賠償,(若有)舉證的相片價值~
經判定合理再來做賠償動作~

所以..忙了一天~我終於可以安心睡覺了~
真的很感謝各位提供解釋&指教~若有後續~再待小弟更新~
想和我一起做詐騙集團的~應該不用想了~哈.

PS2:另有網友tvirus提供案例提供大家參考:

類似的事在公司出現過

有客人拿了記憶卡來洗相片
然後不知名原因,造成不明損壞
要求公司賠償啥寶寶照片啦,婚紗照片啦(要求公司出錢幫他們重拍)共數百張,有的沒有的

對方甚至烙人來公司直接找老闆談,還獅子大開口...

雖然最後沒上警察局也沒上法院
但是我們只說:
你如何證明這張記憶卡有這麼多東西,而且真的是在我們這邊弄壞的?
我們最多只能賠償你這張記憶卡
而內容我們完全無法負責,我們也不負資料保管的責任
如有相關問題,請找消保官

很多人仗著店家寧願吃虧也要做生意,而且不太想上法院的心態
就是要店家賠償
等真的要上法院時,反而很少消費者願意跟店家玩到底...

此回文並不是說店家就可以裝死完全不認帳
只是有機會遇到這類澳洲客人時,也要將立場拿捏得當
該負責的東西,請務必負責
2009-09-17 15:22 發佈
等他有辦法舉證裡面的內容再說吧~~ 縱使真有照片,照片的價格也不是他說了算,他那麼愛上法院,就陪他上吧,不過~也要上得了才行。
歡迎使用 FON_IS_FUN 連線囉~~
很簡單 他必須提出你女友有任何傷害這支隨身碟的行為
但是假使是插著沒任何拔插 刪除的動作 是自然損壞
那麼沒有備份資料的事主恐怕要付上最大責任
部落格 http://lilithgo.pixnet.net/blog 電腦 布袋戲 acg 都可以找我聊
可以問一下你女友的行業嗎?

如果是公用電腦,關您們什麼事
至於賠償的問題,上法院的話,口說無憑,要有憑據法官才會判..

如果是告訴乃論的案件,
真的上法院的話,除非差太多,
不然通常都會在法院的調解委員會上被河蟹掉
不然法官再庭上也會試著河蟹..
法官也是很忙的..

如果真的要告就讓他去告了..


請對方提出證明
因為業主當時不在現場吧
誰知道他插上的usb是不是本來就壞了
請他證明原本是好的
例如
插上之後應該會在電腦做存取的動作
如過共用電腦裡沒有任何業主在場實的存取文件
那更無法證明他的usb是不是本來就是好的或是壞的
這沒什麼好怕的 因為他沒辦法舉證出你女友損毀他檔案的證據

也提不出證明 他原本隨身碟內有什麼內容

如果隨身碟還是無法使用 保固內送原廠

了不起就是賠一隻隨身碟給他吧

這麼愛告...就讓他去吧

這種小事都能上法院的話 一百萬個法官都不夠
這種事99.9%都是調解掉 甚至根本無法受理吧

隨身碟的損壞率本來就超高
重要東西放在隨身碟裡且沒有備份
他自己要負最大責任吧



griffon wrote:
等他有辦法舉證裡面的...(恕刪)


Dear griffon :

裡面確認有相片~因為她已經不是第一天放在公司了..內容女友幾個同事大概有看過只是不確認張數.

後來又有通電話~搞的我一肚子火...說原廠判定她不管~反正你們就要給我負責云云~

還說女友不懂事就算了~連我也不懂事~要講情理法怎樣..電話都快被我抓爛了..

於情~念在同事份上我盡量履行所謂道義上的責任~送修救援都做還要怎樣~最多再幫妳去換新或送妳一支吧

於理~原廠都判定非人損了~今天的損壞也不是人為刪除檔案或資料夾造成的

於法....可能就真的等法院見了~~唉...
ringtrace wrote:
Dear griff...(恕刪)

我想,如同上面所有大大的想法~ 就平常心去面對吧,畢竟他想走法院是他的權利,既然沒辦法溝通就隨他去~ 上了法庭(如果真的案件會成立),據實呈述,我想應該不會有太大問題的。

不過~~我真的覺得法官沒那麼閒啦~~哈
歡迎使用 FON_IS_FUN 連線囉~~
ringtrace wrote:
Dear griff...(恕刪)



對方除非吃飽太閑
這個官司根本沒有意義

放心吧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 8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8)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