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 (9/18更新異色)
女友於公司櫃檯操作電腦時,發現物主的隨身碟為無法存取,
但發現前是公司另一位同仁(暫稱A)在操作,使用是否正常情況不知,也就是當時操作電腦USB隨身碟已安裝於電腦;
後經通電話查詢該隨身碟為同事A自存放處取出,流程無攝影機可供佐證
因女友不太懂電腦,當下的反應真的以為是她弄壞的~結果被對方緊咬..認為我方該賠償.
後經通知小弟,前往代為協助.經測試只抓的到裝置,但顯示無容量亦無法存取;
有嘗試各樣救援軟體亦無法存取~所以沒得救~"~
後送威剛原廠亦無法做資料救援處理,並判定非人為損壞.原件不修退返.
本日將物品送回物主本人,當事人不接受無法修復之實情,
據稱內有相片4~5百張,要求賠償.當下告知若有存過檔案之電腦可代為嘗試救援.
且我方已提供最大誠意.代送修及提供救援動作.
但該物主均稱另無任何備份,要求賠償內部資料,
計價單位依他論數.EX:單張照片50~100 *4~500
目前已購入同容量隨身碟一只,待明日告知物主最大賠償僅至於此,資料賠償部份恕無法比照辦理,若有疑慮~大家再說再研究
當下溝通無果.物主提出若不賠償將可能提出偷竊.侵害他人秘密.毀損等告訴,(經查詢
該隨身碟為同事A取出使用,且放存處無錄影畫面佐證.偷竊應不在我方成立,侵害他人部分因發現時已損壞目前亦可忽略之.)
想請教大家:
1.在原廠判定下非人損,賠償責任是否在我方?損壞責任是否包含公司(共用電腦)&同事A?
2.目前查詢到的條文有:
1.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屬於告訴乃論) 刑法第354條規定 ,只要使他人之物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就成立毀損器物罪,得遭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而「致令不堪使用」,乃係指損壞以外之足使他人之物喪失其特定目的之效用而言。
2.第三百五十二條 (毀損文書或干擾他人電碰紀錄罪)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干擾他人電碰紀錄之處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在這樣情況下,成立的機會有多少?若提出告訴是對方需提出證明犯罪~或是我方提出證明無罪.
3.若提告不成,我方是否可提出誣告?
4.在嘗試溝通下未果~我方也釋出最大誠意(代送保固或送他另一支隨身碟)的情況下,後續該如何處理?
除了法律途徑~畢竟是女友公司同事我也想大事化小.但對方態度如此~在小弟溝通下..亦難接受..唉~

以上煩請各位前輩提供意見解惑~真的感謝不盡.
PS:0918更新~經板上諸位前輩解答.前方舉例之條文非屬故意,過失不罰.故可忽略.
第三條因波利市大有解說到~誣告的內容須出於虛偽且使被無告人有遭刑事處分的危險,若對方具實陳述,當然不成立誣告。也請大家忽略.
目前需注意民事過失毀損部分~(如果)對方舉證成立.提出告訴要求賠償,(若有)舉證的相片價值~
經判定合理再來做賠償動作~
所以..忙了一天~我終於可以安心睡覺了~
真的很感謝各位提供解釋&指教~若有後續~再待小弟更新~
想和我一起做詐騙集團的~應該不用想了~哈.
PS2:另有網友tvirus提供案例提供大家參考:
類似的事在公司出現過
有客人拿了記憶卡來洗相片
然後不知名原因,造成不明損壞
要求公司賠償啥寶寶照片啦,婚紗照片啦(要求公司出錢幫他們重拍)共數百張,有的沒有的
對方甚至烙人來公司直接找老闆談,還獅子大開口...
雖然最後沒上警察局也沒上法院
但是我們只說:
你如何證明這張記憶卡有這麼多東西,而且真的是在我們這邊弄壞的?
我們最多只能賠償你這張記憶卡
而內容我們完全無法負責,我們也不負資料保管的責任
如有相關問題,請找消保官
很多人仗著店家寧願吃虧也要做生意,而且不太想上法院的心態
就是要店家賠償
等真的要上法院時,反而很少消費者願意跟店家玩到底...
此回文並不是說店家就可以裝死完全不認帳
只是有機會遇到這類澳洲客人時,也要將立場拿捏得當
該負責的東西,請務必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