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的時候,老闆突然打電話問我說我有沒有用公司的電腦在YAHOO拍賣XBOX360。
我說~沒有啊~。他說他接到警察的通知要去警局作筆錄,因為10月的時候有人在YAHOO上拍賣XBOX360,
買方錢付了,可是賣家沒寄東西給對方,經YAHOO查證後,發現賣方用的IP是我們公司的。
因為老闆跟警察說該電腦是我管理的,所以我就得去警局做筆錄。
我跟警察說明賣東西的並不是我,YAHOO帳號也不是我的,買方匯款的銀行帳號也不是我的,我什麼都不知道。
做完筆錄後,警察說他會把筆錄送到地方法院。
(老闆在台北,我在彰化分公司,該電腦是彰化公司的WEB SERVER,很少去動它,可能一個月不到一次)
(事後想起,那陣子該電腦常常自動關機,台北打電話來說網站上不去,於是就把它FORMAT重灌了)
5月15日的時候到彰化地方法院接受檢察官的偵訊
檢察官問我還有誰可能會去動那台電腦
我就說有一位同事在管理倉庫,可是他不懂電腦(因為電腦放在倉庫的辦公室)。
於是檢查官要我5月22再去法院一次,要我連那位同事也一起帶去
也要帶公司授權書、公司營業登記證、我的薪資證明、繳稅證明。
請問有人有過類似的經驗嗎?結果都是怎樣呢?
需要請律師嗎?拜託給個建議吧!各位站上的大哥大姐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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