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waewluin wrote:
資料來源大概的內容是...(恕刪)
根據本人在電台工作處理版權音樂事務的經驗, Sony 那位首席律師所說的話確實是有點過頭了...
但是, 把你自己購買的 CD 轉存成 mp3 檔案或多拷貝一份 CD "備分" 確實是屬於違法行為!!
因為上述的動作已經屬於 "重製" 的範圍!!
一般來說, 以廣播電台的作業而言, 我們會固定將 CD 轉存成為數位檔案存入自動播出系統...
這方面的動作確實是屬於"重製行為", 但由於目前的著作權法對 "未經授權的重製行為" 採取 "自訴" 規定, 也就是不告不理...
而基於廣播電台與唱片公司之間相互依存的共生關係, 這種違法行為已經在雙方的默許之下行之有年...
但是, 假設我們電台要將已經完整建立的數位聲音資料庫, 再次拷貝轉讓給其他新成立的電台時, 就一定會挨告!!
至於是不是屬於偷竊行為... 小弟就不予置評了...
只能說, 產業永遠走在法律前面...千萬不要指望依靠過去的法律, 來解決現有的問題!!
音樂跟軟體這兩項實在是很模糊的產品...通常消費者買到的都是只有CD的使用權但沒有買到產權, 也就是說產權還是唱片公司或軟體公司所有, 簡單講就是唱片公司和軟體公司當初只授權讓這些音樂和軟體複製到她們認可的CD上或其他相關產品...那很多人可能會認為說那我有使用權阿, 但是使用權只包括你怎麼使用這片CD(要破壞,要用他殺人都沒關係)但不代表可以複製到其他備份的產品因為這些備份產品沒有被唱片公司認可.
andrew5464 wrote:
但是, 把你自己購買的 CD 轉存成 mp3 檔案或多拷貝一份 CD "備分" 確實是屬於違法行為!!
因為上述的動作已經屬於 "重製" 的範圍!!
可以請教將購買CD轉存一份自己使用違反了什麼法?著作權法:
第 51 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
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65 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
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法律本身就授權使用者有這樣的權利,著作財產權也是有其「限制」的部份。
andrew5464 wrote:
一般來說, 以廣播電台的作業而言, 我們會固定將 CD 轉存成為數位檔案存入自動播出系統...
這方面的動作確實是屬於"重製行為", 但由於目前的著作權法對 "未經授權的重製行為" 採取 "自訴" 規定, 也就是不告不理...
而基於廣播電台與唱片公司之間相互依存的共生關係, 這種違法行為已經在雙方的默許之下行之有年...
但是, 假設我們電台要將已經完整建立的數位聲音資料庫, 再次拷貝轉讓給其他新成立的電台時, 就一定會挨告!!
這應該是法律保護了你們,而非「這種違法行為已經在雙方的默許之下行之有年」,著作權法:
第 56 條
廣播或電視,為公開播送之目的,得以自己之設備錄音或錄影該著作。但
以其公開播送業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合於本法規定者為限。
前項錄製物除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准保存於指定之處所外,應於錄音或錄
影後六個月內銷燬之。
所以這是你們已取得唱片公司授權,如果我聽過的業者說法沒錯的話,是會記錄每首歌曲的播放次
數,到時候是計次收費。不過把轉存的數位資料拷貝給他人,這就真的侵權無疑啦!

poiuynm wrote:
言下之意SONY裡的生產機器或是員工用的電腦裡的WINDOWS都要依套軟體只能灌一台囉.所以如果有500民員工就要買500套軟體囉
係低!不過企業應該可以買大量授權版,有學校就有買MS的大量授權版,可以讓全校師生在校或在
家使用,所以應該不至於買「500套個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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