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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y表示抓音軌是盜竊行為,備份只是藉口

以前光碟剛出的時候,一片成本超貴的要一百多,那時候唱片賣300吧!
現在光碟一片多少?唱片賣多少??
好歹反應一下嘛!

我也算是抵制的一族,就是不買!
不過我會在大陸買,一樣原版片只要6~30人民幣,為何台灣這麼貴?
我抵制的原因是不當凱子而已.
另外前面有人說的,以前歌手實力強,10首有8~9首好聽,甚至2~3收會成經典.
現在歌....唉!買不下手.

2xaujddr wrote:
賭博也沒有穩贏的吧? 買股票也有風險吧?賣樂透也不一定會中吧?他門投資一個藝人要幾千萬也不一定可以回收啊...(恕刪)


吼...怎麼會有這種似是而非的言論,是觀念不清嗎?還是跟本就是唱片公司派來的?
消費者願意花錢支持正版,但如果買的專輯有爛歌也不能怨人,也只能怪自已運氣不好?這是什麼歪理,說的振振有詞。
如果消費者再不覺醒,再被那些以財團利益為出發點的著作權法給牽著鼻子走,可遇見的將來,就是消費者的權利完全不被當作一回事,全面淪喪。
若以經濟學的觀點來看,現階段的智慧財產的交易方式已無法滿足目前的時代,要供需雙方都能達到共識,才能雙贏。個人絕對不鼓勵盜版,只是希望在天平的二端能再更公平一點。
凝結時空 wrote:
但是買之前要看清楚她...

最近本人所服務的公司
遭到某軟體公司(A公司)指控違法使用
WHY ??
本公司建構了一套使用A公司資料庫的軟體
然後出租給別人使用(C公司)
解果竟然被控侵權.....

(恕刪)


這種情形在軟體交易裡是再正常不過
軟體是一種高度可100%複製或重覆安裝
一般公司購買的軟體,軟體商只是授權該公司使用
就算多花錢客製化變動部份程式功能
使用權限條件還是不會變
所有權還是在軟體商手上
當然不許你們再把軟體提供給他人使用
況且是出租收費

既然你們也是軟體商(出租所建構軟體)
若不清楚這方面的法律會不會很奇怪

hch3duserv2 wrote:


問題是很多東西懲...(恕刪)


SX大陸方面是國產.....台灣是進口......售價本來就有差

SWIFT大陸人工比較便宜......台灣人工比較貴阿

不知道這位大大不知道你想表達啥
大概是天線寶寶看太多了吧~~


丁丁吃飽了~
Kindness, Clarity, and Insight
如果我買了一台sony的筆電把hd取出裝到隨身碟這樣算偷竊sony筆電的智慧財產權嗎?
買cd不就是為了那片cd上的音樂嗎.不會是為了那個塑膠片吧

一個問題:
我們買cd,是買了聽取音樂的權利,還是買了只能在cd上聽曲音樂的權利?
我想知道那個首席律師的.....ipod裡面裝的是什麼?

bearhsia wrote:
這種情形在軟體交易裡是再正常不過
軟體是一種高度可100%複製或重覆安裝
一般公司購買的軟體,軟體商只是授權該公司使用
就算多花錢客製化變動部份程式功能
使用權限條件還是不會變
所有權還是在軟體商手上
當然不許你們再把軟體提供給他人使用
況且是出租收費

既然你們也是軟體商(出租所建構軟體)
若不清楚這方面的法律會不會很奇怪


1.
你說的都對
問題出在經銷商
當我公司把資料都送給經銷商B
經銷商B由A公司取得授權後
僅取得授權序號
無合約書
很扯吧.....
我服務的公司資料備齊
經銷商B確缺東缺西
所以才會協商阿
不然早玩完了

2.
舉例來說我在XP上寫了一隻程式至於NB上
我可以連同NB一起出租給某甲
WHY??
XP授權可轉移給某甲....不算錢,租期滿轉移回來
NB可出租...
程式可出租.....
這是一般人的認知,也是MS的認知

可是有些公司卻不是如此
不解說授權範圍
事後又拒絕退貨
爾且該公司早期產品是可以轉移授權的唷(現在大家超愛用)
和MS剛好相反 ^^


waynedd wrote:
我的個人判斷是,你們公司比較站不住腳。

第36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
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
第三人利用。

簡單說,就是你們公司跟A公司購買的時候,是授權給你們公司「終身使用權」,至於能否因此
「建構了一套使用A公司資料庫的軟體,,且將A公司資料庫的軟體」一併出租給其他公司使用?
合約上並無明確說明,但因著作權法規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而且「非專
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你們公
司也不能以取得「終身使用權」而來進行授權(出租)給其他公司使用。
希望你們公司的法務部門有辦法找到免責的途徑,就我個人來看,我是看不到。
P.S.著作(無形)跟家具(有形)其實是不能類比的,否則就不需要單獨訂定著作權法來規範了。



沒錯,我服務的公司的確站不住腳
本想再買一份
可是發現...
只有訂單和使用序號
授權書呢??沒給
我服務的公司可是有把資料備齊透過經銷商送該公司審核
事後該公司以審核人員已離開該職務為由不願協商
不然早玩完了

我服務的公司也要求不多,既然有瑕疵就退貨
可是該公司不肯
經銷商不想賠
所以還在僵持中


凝結時空 wrote:
1.
你說的都對
問題出在經銷商
當我公司把資料都送給經銷商B
經銷商B由A公司取得授權後
僅取得授權序號
無合約書
很扯吧.....
我服務的公司資料備齊
經銷商B確缺東缺西
所以才會協商阿
不然早玩完了

2.
舉例來說我在XP上寫了一隻程式至於NB上
我可以連同NB一起出租給某甲
WHY??
XP授權可轉移給某甲....不算錢,租期滿轉移回來
NB可出租...
程式可出租.....
這是一般人的認知,也是MS的認知

可是有些公司卻不是如此
不解說授權範圍
事後又拒絕退貨
爾且該公司早期產品是可以轉移授權的唷(現在大家超愛用)
和MS剛好相反 ^^


第一個部分是指經銷商B負責管理A公司的著作財產權嗎?還是只是取得A公司著作銷售給你們公司
而已?如果是前者那就還真有得協商了,如果是後者,經銷商只負責將A公司的著作賣給你們公司
,有問題就是你們公司跟A公司的問題。

第二部份舉例有問題,你是「租NB」給某甲,而某甲不會因為使用所承租NB而多了一份可用的XP
,又因為NB上的XP是隨機版的,只要該XP跟NB綁在一起不會被複製一份再灌在其他電腦上,MS
當然不會鳥怎麼「出租NB」。但是有膽量的人可以試試看,跟MS買XP光碟之後,將在XP上所寫
的程式與XP光碟「一併出租」給某甲安裝XP使某甲可使用因XP上所寫程式,看看MS會不會告收租
金的使用者侵權?

凝結時空 wrote:
只有訂單和使用序號
授權書呢??沒給
我服務的公司可是有把資料備齊透過經銷商送該公司審核
事後該公司以審核人員已離開該職務為由不願協商


這部份可以請教是購買前「就把資料備齊透過經銷商送該公司審核」?還是事後?若是事前,是否有
「把資料備齊透過經銷商送該公司審核」中有提及,將來你們會把依A公司資料庫軟體開發的著作,
與A公司的著作(軟體)一併成租給他人(非你們相關公司),而獲A公司的授權通過?如果這部分真的是
事前給予A公司審核且通過,或許有一拼免責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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