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抹黑店家名譽 向【桃園霐道有限公司】老闆尚緯 道歉啟事

crx83 wrote:
是男? 是女? 還是 T?. ..(恕刪)

你說呢?




PS:這位泡菜哥 jay01141 的無名已經在數分鐘之前關閉了......(此地無銀三百兩?)
也許真的告下去的話

兩邊都會吃虧

浪費時間 精神 連工作都會影響

而告到最後一定會達成和解

登報道歉+賠償金

除非更想浪費時間


就看想告的那方怎麼想了.....

得饒人處且饒人

難保下次出包的不會是自己





我本來秉持著中國人的寬容精神看這件事

想說樓主得饒人處且饒人

但我看到假IP 假同事 假意道歉 假面人

讓我不禁想到少林足球:"在假一點兒"

真正有誠意請你出來面對

不要這樣詆毀別人商譽

也請樓主息怒

大家都在看他後續動作

左手雞排+右手奶茶.....
真的很假...........
感覺不到誠意
應該要殺雞儆猴
不然每個同業看你不爽都這樣搞就好啦
那誰還乖乖做生意

竟然是欣亞的員工惡意抹黑,真是難以置信,欣亞已經那麼出名了還需要做這種下三濫的事情嗎?

真虧我東西都是去欣亞買的,沒想到欣亞的人品這麼差。

大大去提告,我看欣亞真的賠不完,說不定上新聞呢!!

還發這麼沒誠意的道歉文!!

迷彩Kaela wrote:
也許真的告下去的話 ...(恕刪)


怎樣?你是換電腦換IP出來護航的嗎??

hellpig2001 wrote:
怎樣?你是換電腦換I...(恕刪)


護航勒!要告不告關我屁事....

反正要打過官司才知道對自己的影響有多大

你有經過大腦思考才發文嗎?
迷彩Kaela wrote:
也許真的告下去的話
兩邊都會吃虧
浪費時間 精神 連工作都會影響
而告到最後一定會達成和解
登報道歉+賠償金 ...(恕刪)

是嗎?
兩邊都會吃虧?

這可是觸犯了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而且這些傢伙還留有公開的文字紀錄與網路IP可以查證

罪證確著

應該100%可以判刑吧!?

-------------------------------------------------------

刑法第310條規定:

1.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3.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迷彩Kaela wrote:
得饒人處且饒人

難保下次出包的不會是自己

這是什麼邏輯啊?
當然毀謗一定是觸法

只是當法官會建議和解對雙方比較有利

畢竟省時 不要兩邊一直跑

當然也可以一直告到底

告到對方被判刑 但也不是主要目的吧

主要是向店家道歉 (登報)證明當事人違反法律的事項

以及名譽賠償金

還給店家一個清白

大大不要那麼激動 有人幫腔就說是護航的.....






迷彩Kaela wrote:
護航勒!要告不告關我...(恕刪)


當然啦,沒大腦還可以發文,那蠻厲害的說

要告不告本來就不關妳的屁事,重點是你在這裡講屁話。

這篇毀謗不知道造成這家店有多少的損害了!!

我最看不順眼就是你說的那一句:"得饒人處且饒人,難保下一次出包的不是你"

這麼沒誠意的道歉文,外加傷害已經造成,怎麼饒了他?? 以後若是這間公司毀謗別人想必也會遭到同樣的待遇。

就是饒了這種人才會造成縱容社會惡質抹黑跟造謠!! 所以不要以為你自己是佛心來的,你的心態本質上就是在贊同抹黑跟造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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