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h3duserv2 wrote:
不必理會 商品條約是無法凌駕法律之上的
但是買之前要看清楚她賣什麼
最近本人所服務的公司
遭到某軟體公司(A公司)指控違法使用
WHY ??
本公司建構了一套使用A公司資料庫的軟體
然後出租給別人使用(C公司)
解果竟然被控侵權.....
WHY ??
因為A公司賣出的是終身使用權(終身耶,好棒唷)
但必須登記使用者和雍有者
當使用者和雍有者非關係企業(也是A公司認定)時算非法授權
當雍有者消滅時,使用授權也算消失(A公司說雍有者不可以更名)
簡單的說
我要出租一套使用A公司資料庫的軟體給C公司
我必須買一套A公司資料庫的軟體給C公司
而不是買一套A公司資料庫的軟體一併租給C公司
感覺好像買含家具的公寓
當你出租時,家具商跑過來說
當初建商說這家具是登記給你的
所以這些家具不可以隨房子一起出租
你要把你的房子含家具租給路人甲
請你再買一組家具登記給路人甲
若你要再把房子含家具租給路人乙
必須再買一組家具登記給路人乙
當初登記給路人甲的家具
只有路人甲可以用,其他人用家具商都可以告他
目前進度是因為我們公司買A公司資料庫時只有一張訂單
沒有合約,因此A公司把責任推給A公司的經銷商B
而經銷商B和我服務的公司僅有一張訂單個關係
也就是說銷商B賣東西時並未說明使用範圍
所以在協商中
hch3duserv2 wrote:
不必理會 商品條約是無法凌駕法律之上的
但是注意商品條約在法律上見縫插真時
是很難搞定的
若是 SONY 和 MS 一樣搞
MS就是看授權合約不看OS實體光碟
OS實體光碟只是附件罷了
音軌也搞授權合約
買這CD只是你可以聽其中音軌
CD 只是承載音軌的附件
爾且你只能聽承載於此CD的音軌
將此音軌轉換於iPod之類的設備裡就算是非法授權
libra1008 wrote:
那應該CD裡就不要放音軌賣啊,
還是CD包裝上就詳細寫好規範再賣,
很快唱片行就倒光了.
爾且他們也可以推翻合法輩分
WHY
憑授權書附工本費即可再取得一片CD
(小的不能在小的字放在隱密的不能在隱密的地方)
這時您還有理由備份嗎??
Gwaewluin wrote:
大概的內容是
Sony的首席律師表示抓音軌存放進iPod之類的設備裡就算是盜竊了
有人備份了一首歌,就可以說他了一首歌
當自己把CD轉成mp3便已經是偷竊
每存放一次便需要重新購買一次歌曲,在同一個人不同的設備裡存放也是全都要重新購買
笑死人了 那他們賣的md 人不就全是偷竊
凝結時空 wrote:
但是買之前要看清楚她賣什麼
最近本人所服務的公司
遭到某軟體公司(A公司)指控違法使用
WHY ??
本公司建構了一套使用A公司資料庫的軟體
然後出租給別人使用(C公司)
解果竟然被控侵權.....
WHY ??
因為A公司賣出的是終身使用權(終身耶,好棒唷)
但必須登記使用者和雍有者
當使用者和雍有者非關係企業(也是A公司認定)時算非法授權
當雍有者消滅時,使用授權也算消失(A公司說雍有者不可以更名)
簡單的說
我要出租一套使用A公司資料庫的軟體給C公司
我必須買一套A公司資料庫的軟體給C公司
而不是買一套A公司資料庫的軟體一併租給C公司
感覺好像買含家具的公寓
當你出租時,家具商跑過來說
當初建商說這家具是登記給你的
所以這些家具不可以隨房子一起出租
你要把你的房子含家具租給路人甲
請你再買一組家具登記給路人甲
若你要再把房子含家具租給路人乙
必須再買一組家具登記給路人乙
當初登記給路人甲的家具
只有路人甲可以用,其他人用家具商都可以告他
目前進度是因為我們公司買A公司資料庫時只有一張訂單
沒有合約,因此A公司把責任推給A公司的經銷商B
而經銷商B和我服務的公司僅有一張訂單個關係
也就是說銷商B賣東西時並未說明使用範圍
所以在協商中
我的個人判斷是,你們公司比較站不住腳。
第36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
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
第三人利用。
簡單說,就是你們公司跟A公司購買的時候,是授權給你們公司「終身使用權」,至於能否因此
「建構了一套使用A公司資料庫的軟體,,且將A公司資料庫的軟體」一併出租給其他公司使用?
合約上並無明確說明,但因著作權法規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而且「非專
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你們公
司也不能以取得「終身使用權」而來進行授權(出租)給其他公司使用。
希望你們公司的法務部門有辦法找到免責的途徑,就我個人來看,我是看不到。
P.S.著作(無形)跟家具(有形)其實是不能類比的,否則就不需要單獨訂定著作權法來規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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