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很難說,除了技術層面,尚有法官的自由心證的問題,故無法回答。
2.目前查詢到的條文有:
1.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屬於告訴乃論) 刑法第354條規定 ,只要使他人之物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就成立毀損器物罪,得遭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而「致令不堪使用」,乃係指損壞以外之足使他人之物喪失其特定目的之效用而言。
毀損罪只處罰故意犯,依開版大所言,屬過失毀損。
2.第三百五十二條 (毀損文書或干擾他人電碰紀錄罪)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干擾他人電碰紀錄之處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此條文所指為文書,妨礙電腦使用罪章出現之後,電磁紀錄應不適用為文書。
在這樣情況下,成立的機會有多少?若提出告訴是對方需提出證明犯罪~或是我方提出證明無罪.
成立的機會是....零。因為不論是毀損,或是359的破壞電磁紀錄罪,均只處罰故意犯,而過失.....僅成立民事賠償。
3.若提告不成,我方是否可提出誣告?
不能。誣告的內容須出於虛偽且使被無告人有遭刑事處分的危險,若對方具實陳述,當然不成立誣告。
4.在嘗試溝通下未果~我方也釋出最大誠意(代送保固或送他另一支隨身碟)的情況下,後續該如何處理?
對方最多只能要求民事賠償(損壞賠償)。不用太擔心。
改成
於公共場所"發現"他人的屍體,是否構成刑事的殺人罪?
這樣明白了?
發現就有罪嗎? 對方看到你女友拿她的隨身碟來摔嗎? 或看到它下什麼刪除或格式化的命令?
要明確的看到故意破壞的行為才能算是毀損罪!
還有資料是救不回來嗎? 一般的刪除和格式化,立刻反悔尚未覆蓋新資料拿工具軟體都還幾乎能救回來~
所以連救都沒機會了,那就是"電腦"弄壞的,例如 USB 電源不穩造成隨身碟的資料毀損,不是發現的人弄壞的!
如果是你女友個人使用的電腦或許還得負擔道義責任,公共的電腦是大家都能用的,憑什麼發現就變成 兇手了?
首先他要按鈴申告
在來提出訴訟狀
接下來檢察官會去調查,這時後就會約雙方見面了 (一般雙方到這裡就會談合解了,因為都是要錢而已)
(不和解才會走到下一步)
對方若是堅持要告訴 (看其來是民事案件,對方會在告訴中要求賠償金額), 才會將案件發送法官審理
再來法官依檢查官舉證內容再去宣判 (你一定不會輸,因為對方需提出明確證據說明是你女朋友弄壞了)
(但是原廠可以證明是非人為損壞),
所以你只是不懂法律在害怕罷了,他只是要錢,如果硬要凹你,真的不爽他就不要理他吧
但是怕他會提出人證來證明你女朋友有損毀之責 (應該不會那麼陰險,因為證人需負擔一定責任,像電視上的陳幸予)
前面有位大大提出以下內容,,,是對的~你在看看吧~免緊張啦
"""原廠判定非人為損壞
"""就這點對方就告不倒你
對方反而只能去告廠商賣了一支那麼不耐用的隨身碟
再細一點你就叫對方拿那隻隨身碟去刑事鑑定
先驗出有無你女友指紋再說
放心讓對方去告吧!
只是會多浪費點時間跑法院而已
告不到您什麼的
對方要硬你就跟他硬啊
您情理都做足了
還怕法會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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