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也該讓小孩學學, 什麼叫做"責任感", 什麼叫做"負責", 什麼叫做"詐騙", 什麼叫做"犯法"...
+1
推~ 置頂~
雖然文章已無法看出前後的完整性,
但昨日有從早上第1頁看到最後第72+N頁的人,就知道為什麼要堅持該發言人要負起責任的行為了~
跪算盤不稀奇,跪主機板才叫狠...

網兄阿...
要停就不要在發這種文哩~
昨天站方也有先處理掉兩篇了...
沒想到已經有人在他們學校留言了...
http://163.20.235.1/dyna/menu/index.php?account=e-resource
相信學校一定會有所動作!
(50萬人次可不是鬧著玩的!)
所以眾大們應該也可以停火了!
inizuo wrote:
你的心態很令人不以為...(恕刪)
+1
就像蜘蛛人裡主角看到搶劫犯,覺得事不關己,結果害死自己親人一樣
這比喻或許不大恰當,且事情也不一樣
但如果某些不良行為,確假裝沒看見,覺得跟自身利益無關,就放著姑息養奸,難保以後會沒有機會親身遇到
當然,這樣說是嚴重了點,但誰敢說不可能?
雖然大家沒有辦法明確知道淫小弟有沒有做黑心生意
但是從淫小弟先前的對話及blog裡,都會覺得淫小弟觀念偏差是事實
大家也只是想指引淫小弟做出正確的選擇
誰知道故事一直在變
而且淫小弟先前的態度很硬,是到後來發覺事態嚴重才改打悲情牌
有的人吃那套,有的人則不接受,結果樓就愈蓋愈高囉!
sethnet wrote:
換個角度來說, 樓主...(恕刪)
認同+1
是非對錯很多人都搞不清楚,淫小弟觀念需要導正
不過看在淫小弟有道歉的份上,我想應該也可以結束了啦!
畢竟故事已經變了樣
哪些是真?哪些是假?已經很難明確分辨出來了
chiahuaw wrote:
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之三: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三、已公開之資料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
所以,對已公開的資料(他自己留在網路上的),是不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囉?
注意這裡條文所用的詞語,「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的「利益」二字,並不是寫侵權,法律文字總是令人玩味…
而隱私權的部份真的很複雜,不知有沒有大大願意幫大家說明一下恕刪)
三、已公開之資料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公佈照片 學校 姓名 對他無害嘛?不知道這位版大的無害是怎樣定義的?
在來說什麼是詐欺的定義呢?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條文內容是說要以詐術為之,使人陷於「錯誤」,才可以成立本罪。
該位國中生說明內容只有說同學媽媽要他組台電腦 金額15000多的拿去當組裝費用?
請問這裡面哪裡有詐術可言?請各位假道學的法官們沈思一下在覺得你是否有幫他亂安罪名....
但該位國中生雖沒有詐欺犯罪行為...
但沒有說他沒有錯...他犯的錯誤是道德瑕疵.....此風不可取....
諸位版大們!你有想過你們這樣亂安罪名...甚至有些人把他公開姓名 學校 照片?
你們這不就是用假正義之名....行使正義暴力?這就是非我族類殺之的概念....
人非聖賢 孰能無過...如果每個人都樣這樣被接受這樣方式來公評討伐....
我相信板上更多人 小時後或是曾經犯過的錯誤 更嚴重吧!
PS.
請不要幫我安上正義魔人之封號...因為我不覺得他行為是對的....
但我更不茍同那些道貌岸然的假道學人士在那大肆"話燒"落井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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