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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停了嗎?

各位大大誤會他了!!這一切都是復古風啊!!
http://blog.yam.com/user/tzong0506.html
換個角度來說, 樓主也是自以為正義的正義魔人...

以後我隨便上來罵一下某人, 或是隨便編一個爛理由說某品牌產品很爛之類...

然後最後在改成...""""""""""""""我是唬爛的"""""""""""", """"""""""""我只是國三生而已""""""""""""

就可以逃避責任????????????????????????

我說, 做事情要負責任的, 不管什麼年紀都一樣, 現在小孩學的很多, 國小開始會組電腦的確很厲害,

但也該讓小孩學學, 什麼叫做"責任感", 什麼叫做"負責", 什麼叫做"詐騙", 什麼叫做"犯法"...

一堆在護航的
只讓我覺得
你們是不是另外一群國中生??

大家罵不罵也跟你們無關吧?
要人家停止, 是不是開板的自己就不應該又開這個主題
因為會搞的人家想去找出是哪篇文章這麼熱門
這不是另外一種提高那篇文章人氣的方法嗎....無言
https://jin.tw
做事情要負責任的, 不管什麼年紀都一樣, 現在小孩學的很多, 國小開始會組電腦的確很厲害,

但也該讓小孩學學, 什麼叫做"責任感", 什麼叫做"負責", 什麼叫做"詐騙", 什麼叫做"犯法"...

+1

推~ 置頂~

雖然文章已無法看出前後的完整性,
但昨日有從早上第1頁看到最後第72+N頁的人,就知道為什麼要堅持該發言人要負起責任的行為了~


跪算盤不稀奇,跪主機板才叫狠...
哇...是要蓋杜拜塔了喔
網兄阿...
要停就不要在發這種文哩~
昨天站方也有先處理掉兩篇了...
沒想到已經有人在他們學校留言了...
http://163.20.235.1/dyna/menu/index.php?account=e-resource
相信學校一定會有所動作!
(50萬人次可不是鬧著玩的!)
所以眾大們應該也可以停火了!
inizuo wrote:
你的心態很令人不以為...(恕刪)

+1
就像蜘蛛人裡主角看到搶劫犯,覺得事不關己,結果害死自己親人一樣
這比喻或許不大恰當,且事情也不一樣
但如果某些不良行為,確假裝沒看見,覺得跟自身利益無關,就放著姑息養奸,難保以後會沒有機會親身遇到
當然,這樣說是嚴重了點,但誰敢說不可能?

雖然大家沒有辦法明確知道淫小弟有沒有做黑心生意
但是從淫小弟先前的對話及blog裡,都會覺得淫小弟觀念偏差是事實
大家也只是想指引淫小弟做出正確的選擇
誰知道故事一直在變
而且淫小弟先前的態度很硬,是到後來發覺事態嚴重才改打悲情牌
有的人吃那套,有的人則不接受,結果樓就愈蓋愈高囉!

sethnet wrote:
換個角度來說, 樓主...(恕刪)

認同+1
是非對錯很多人都搞不清楚,淫小弟觀念需要導正
不過看在淫小弟有道歉的份上,我想應該也可以結束了啦!
畢竟故事已經變了樣
哪些是真?哪些是假?已經很難明確分辨出來了
chiahuaw wrote:
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之三: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三、已公開之資料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

所以,對已公開的資料(他自己留在網路上的),是不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囉?

注意這裡條文所用的詞語,「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的「利益」二字,並不是寫侵權,法律文字總是令人玩味…

而隱私權的部份真的很複雜,不知有沒有大大願意幫大家說明一下恕刪)



三、已公開之資料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公佈照片 學校 姓名 對他無害嘛?不知道這位版大的無害是怎樣定義的?

在來說什麼是詐欺的定義呢?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條文內容是說要以詐術為之,使人陷於「錯誤」,才可以成立本罪。

該位國中生說明內容只有說同學媽媽要他組台電腦 金額15000多的拿去當組裝費用?

請問這裡面哪裡有詐術可言?請各位假道學的法官們沈思一下在覺得你是否有幫他亂安罪名....

但該位國中生雖沒有詐欺犯罪行為...

但沒有說他沒有錯...他犯的錯誤是道德瑕疵.....此風不可取....

諸位版大們!你有想過你們這樣亂安罪名...甚至有些人把他公開姓名 學校 照片?

你們這不就是用假正義之名....行使正義暴力?這就是非我族類殺之的概念....

人非聖賢 孰能無過...如果每個人都樣這樣被接受這樣方式來公評討伐....

我相信板上更多人 小時後或是曾經犯過的錯誤 更嚴重吧!

PS.
請不要幫我安上正義魔人之封號...因為我不覺得他行為是對的....

但我更不茍同那些道貌岸然的假道學人士在那大肆"話燒"落井下石.....
docomo0501 wrote:
三、已公開之資料且"...(恕刪)


若就事論事
詐欺應該不成立...
不過他的行為比黑心店家還黑
若告"消保官"用消費者相關法律
相信罪名應該不少
還有有一條罪相信這位小弟一定有犯!
"公然侮辱罪"!!!
公開網域可相當於公開的公共場所!
我覺的應該通知學方以及老師

幫這個孩子做心理輔導

因為賺錢並不是錯,但是他在網路的一些言論,己經顯示行為的徧差了

大家應該放過這個孩子,但是也應該適時的通知學方

這件事讓我想到

之前有名的秋葉原殺人事件

比起大家漠不關心別人死活

兇手到最後殺人前的十分鐘,都沒有人願意幫助他

也沒有人回他的手機messager

比較起來還台灣比較好,當有行為徧差的時候就會有人出面阻止

還會通知校方,以及用即時通告訴這位學生

果然

台灣No.1

不過不要矯枉過正了
被小魔鬼附身的貓
mineq wrote:
PTT是那個方?...(恕刪)


一個學術的BBS站

telnet://ptt.cc
"應"該 ,"因"該,傻傻分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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