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

Sony表示抓音軌是盜竊行為,備份只是藉口

題外話啦
其實還是有人在用CD 上個月在NYC的時候就看到相當多黑人還是在用CD隨身聽
不過應該還是不比MP3隨身聽多 但至少還是有不少人在用
我自己也偶爾會用 畢竟CD音質大部分時候比MP3要好
車上音響的話 不能聽MP3的還是很多喔 能放MP3或是有AUX的音響是最近才越來越多的
shouea wrote:
你這個例子應該說「聽...(恕刪)


可以印書的,
是不能整本印,
但節錄引用,是可以的。
阿男的空白筆記本 http://nick621116.blogspot.com/ 一個屬於大家的園地
Sony Music喔真的是很過分

之前的CD root kit大家還記得嘛?

還有MD不是Sony發明的嗎? 自己打自己的嘴巴
edwards wrote:
我覺Sony 的邏輯怪怪的....
今天我買這個唱片是買那片 CD ,還是歌曲的使用版...
如果是買使用這首歌的版權的話,那我要放在什麼 device 是他們管不著的吧,
如果,買那片 CD 的話,那買了就是我的,我要怎麼複製是我的事吧...(恕刪)


我是不認同 SONY 那位律師的怪論調啦~ 應該也沒有國家會理他們
不過您稍微誤會產權跟使用權的分別了
簡單來說
買了一片『音樂CD』你買到了"CD媒體"的物權、還有"內容音樂"的使用權,並不擁有"內容音樂"的物/產權
多的就不解釋了

時而聽到可以由母片做『一片備份』,使用備份片以維護母片的收藏
備份就是一種重製,有可議之處,但既然提到『使用權』,可解釋為『合理使用』的部分延伸
這片備份不得予別人『使用』,並且超過一片就有合理性的可議之處

而這位律師自己的見解十分不同 (或者說他反對這種延伸)
我覺得Sony非常的不智, 我以前用MD的時候, 也是買正版CD轉成MD在聽, 現在是把CD轉iPod在聽, 如果這樣都不行, 這樣會使再買正版CD的人也想轉到MP3 download.
其實企業根本不把顧客當一回事
企業不愛顧客
是愛...顧客的錢!!!

大支的歌在他的blog就可以下載
其他的歌手呢?
其他的歌手真的是愛音樂嗎?
還是只是愛...錢?
台灣除了大支以外
還有愛音樂的歌手、音樂人嗎?

sony跟其他的企業一樣
也是愛顧客的錢
不過讓我很反感的就是...sonicstage!!!
我重灌後
卻不能聽之前灌的音樂
為什麼?
裡面的音樂都是我買CD一片片匯進去的啊!!!
為什麼要這樣?
說真的
他的行為真的讓我強烈的認為...我是笨蛋
我就是傻了才會去買它的產品
看著其他mp3 player只要把檔案拖曳就可播放
沒有版權的問題...
真的很羨慕啊!!!
我連要把我隨身聽上的音樂放到別台電腦都不行...
我又不是只有一台電腦
憑什麼要叫我匯CD要匯兩台?
sony...
把你的顧客當凱子、當傻子
CD不是我買的嗎?
為啥我不能任意使用我買的東西?
那你到底是賣啥?
錢還我啊!!!
我就是我
要用很嚴肅的態度詢問一個問題
我的mp3找不到光碟的插口
1. SONY自己也有推把CD存到HDD的產品
http://www.sony.jp/products/systemstereo/M95HD.html

2. 美國也合法的可以用iTunes rip CD到iPod
Apple也是美國公司

3. Squeezebox - Free Your Music 這是我的Squeezebox開機必定看到的一句話,寫的真是太棒了
http://www.dancersdelight.ca/squeezebox/squeezebox.htm
原廠網站(也是美國公司)http://www.slimdevices.com/

4. Roku Soundbridge第一次插電,都會顯示Let The Music Play
原廠網站(也是美國公司)http://www.rokulabs.com/

1-4的產品,都是不再讓我必須給CD綁住的用法

如果那篇新聞沒有曲解SONY法律部門的見解的話,我只能說,那是他個人的意見
他不認同使用者把CD的內容轉到其它媒體上儲存播放

至少,我們在美國跟台灣的法律見解上,這樣的使用並不違法;不然來告啊

當然,把CD拷貝給別人,rip CD後在網路上傳撥,等等是盜版的行為,這部份大家應該可以認同
至於自己購買的CD,轉為其他形式播放(自用),是"steal"的行為,就不是大家的共識了
阿生 wrote:
花錢買東西錢花了東西...(恕刪)
edwards wrote:
我覺Sony 的邏輯怪怪的....

今天我買這個唱片是買那片 CD ,還是歌曲的使用版...

如果是買使用這首歌的版權的話,那我要放在什麼 device 是他們管不著的吧,

如果,買那片 CD 的話,那買了就是我的,我要怎麼複製是我的事吧

而且現在還有誰在用 CD Player,是不是不用 CD Player 就不要買阿


這是對於著作權(其實版權稱為著作權會比較恰當)的誤解,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跟著作財產
權,著作人格權是無法出售、與原著作人分割的;所以使用者所能購買的是著作財產權的部份
,而著作財產權不是使用者買入後,就能有像是原著作人一樣,可以「任意」的處分著作財產
權,這在著作權法是有規定的:
第36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第37條(只列部分條文內容)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
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
第三人利用。

再來說SONY談到使用者沒有權利,可以「備份」一份在自己所使用的播放器之權利,這其實
是SONY過分擴張解釋著作權了,同樣著作權法有規定:
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
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
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
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著作權法大多是訂概略的規定,有保留彈性的條文會寫上「從其約定」,但這兩個條文並無此
字眼,所以依法位階來看,契約牴觸法律是契約無效。簡單說,SONY的說法可以當作是他在
放屁。
有人說給予這樣的權利會讓使用者依此「備份」給親朋好友,但這是該使用者的個人行為,若
使用者行為違法他就要自負該責任,不能因此其他使用者的權利就要被限縮、侵害。接著說到
使用者若無償拷貝一份給親友,以該行為是非營利來辯稱,其實這是會有問題的。「合理使用
」必須是四項基準都符合,以拷貝歌曲來說,一首歌就是一個著作,所以拷貝一首歌就已經不
符合第三項,「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除非拷貝的部分占該著作的比例
非常小,例如以判斷是否抄襲的小節數(記得是八小節內不算抄襲)。
所以,業者不應該過分擴張解釋著作權;同樣的,使用者也不能過分主張著作權。
  • 11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1)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