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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共用電腦"發現"他人隨身碟損壞,是否構成民事的過失毀損條則?

小弟本想也來回應一下,看到wujj 大大 的回應,基本算是專業級的回答了,所以版大可以放心啦

看來此地臥虎藏龍,高人輩出
不用那麼害怕走法院
常走就知道裡面的情況
這種事根本不用擔心,要告就讓她告
調解庭去了不和解,就送到法官那
不過這種情況告得成?
我想最後也是不了了之,讓要告的人去傷腦筋吧
台灣法律是屬於無罪定則
也就是假設你真有殺人
除非檢察官可以找到你殺人的證據
不然你就是無罪的
所以現在不是你要想辦法去證明硬碟不是你女友損壞的
而是他必須證明硬碟是你女友損壞的
還有
送修應該會有回報單
上面應該會有原廠判定非人為損壞
如果該回報單上有原廠公司章且鑑定人員簽名
如果他真的告上法庭
你可利用此單據反控告對方誣告並請求民事賠償
(原廠都判定"非人為"損壞了...你在擔心甚麼啊!!!)
純路過,上01增長法律見識
樓主,有後面的發展,可否post上來讓大伙兒知道一下結果

如果要告人!!他必須提出證據!!

重點是你那個女性友人出庭時不要直接向法官說!!

對!!就是我!!!基本上不會有事

你不需要理他(那個說把他東西用壞的那個人)

因為他要告你他必須自己舉證

不要被他嚇到了!!且他說裡面有4~500張照片!!

他也必需舉證!!如沒你在法院上可以提出異議!!

上法院並不可怕!!怕的是你不知道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

再者!!他要告你偷竊!!也不成立你不用怕他

如果他太惡劣你可以反告他誣告(罪很重)

尤其是針對偷竊這條罪不是他說想告就可以隨便告的

弄不好對方可以反咬他一口的
沒事就算了
這種如何告誣告?
除非有辦法證明他隨身碟內沒有照片
而當事人明知沒有照片還告對方說有照片毀損
ringtrace wrote:
本日將物品送回物主本人,當事人不接受無法修復之實情,
據稱內有相片4~5百張,要求賠償.當下告知若有存過檔案之電腦可代為嘗試救援.
且我方已提供最大誠意.代送修及提供救援動作.
但該物主均稱另無任何備份,要求賠償內部資料,
計價單位依他論數.EX:單張照片50~100 *4~500


ringtrace wrote:
前往代為協助.經測試只抓的到裝置,但顯示無容量亦無法存取


這個小事,只要取出FLASH 來解算讀取資料就可以。
我可以解決這種事。
我也處理過數件警方送來的案子。

請注意別使用量產化工具會搞死資料
Murphy1980 wrote:
跟他講 "你再GGYY我就揍你"...(恕刪)

這句話出來樓主事情會更大條吧!!
他搞不好在加上一條恐嚇....
以那個人的行為模式是有可能的....
真好奇那幾百張照片是哪些照片
如果修好了,真想瞧瞧到底值不值錢
如果你女友 無碰觸到該隨身碟

另外對方要提出如何會使隨身碟無法讀取之例證

才有辦法告你吧


沒聽說過用電腦就會使隨身碟不能讀取

況且只是一般電腦使用者 沒那麼利害

另外隨身碟還是可有能救回原照片

要告的話就陪它去告吧 鬼扯告訴一件

├愛像是什麼┼只能用人生百態去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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