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千塊對很多人都是大錢了...
因此..您可以再多打幾通電話給客戶,
動之以情,想辦法討討看,如果真的討不到也只能認栽。
小弟我本身在學生時期就長期在賣場(電腦賣場、便利商店、大賣場...有的沒的賣場)打工,
在我印象中,我曾經因為作業上跟當時的同事交代接事情有疏失
導致少收客人五千塊的狀況,最後客人很nice的把五千塊補還給我們,
但當時如果客戶不還,那我跟我同事肯定是要賠錢的...
好像是做生意的一種默契.....
自己做錯事,只好摸摸鼻子.....
當然不會賠到五千塊,只是賠到跟成本的差價(大概賠3千塊吧)
現在我是一個業務人員,服務的為企業客戶(有大有小,不挑客戶)
報價單只要到客戶的手裡,就算價格報錯了也要認賠
印象中有一兩次因為助理的疏失,導致我的報價單沒有毛利、甚至是虧本的,
也只能想盡辦法請客戶不要下單,客戶如果下單了,也只能摸摸鼻子走
少賺那些毛利是小,讓客戶對我不信任才麻煩....
要客戶送回電腦,客戶的交通費誰出?
合理做法,應該是拿13000到客戶家,把電腦收回來,
因為客戶可能覺得13000願意買,16000就不見得想買,
如果客戶真覺得16000值得,自然會出3000,
如果客戶不願多出3000,又不願退還,商家再走法律途徑,比較站的住腳
a298 wrote:
刷錯條碼,對方不回店...(恕刪)
告竊盜的話會輸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為對方並非竊取,所以竊盜罪不成立。
我也同意以委婉的口氣請對方回來換回他當初所選購的機型or補差價
並且為他貼補車馬費&送他一些東西做為賠禮(因為是賣方的疏失在先)
告訴他這件事情鬧大的話對雙方都沒好處(大家一起上法院耗時間)
如果走民事訴訟的話
最多也只是讓對方吐出那3000的差價
但光是那些過程所浪費掉的時間金錢通常應該超過3000
而且老闆不可能幫你出,必須自行吸收
就算贏回那三千,卻已經讓店家輸掉商譽(老闆還敢再繼續用你嗎...)
人家有可能會跟朋友說:那XX店家為了差價跟我告上法院....之類的話
forgetnot wrote:
各位大大好,小弟在電腦賣場工作,前日賣一台品牌電腦主機給客人,
小弟在介紹此台電腦時,也得到賣家的同意,認同要買電腦的型號,
但是在結帳時,因小弟的疏乎,不小心拿錯箱子,刷錯條碼,
使原本賣16000元的主機,結帳成另一台價錢13000元的主機
致使客人少付3000元,昨日與今日,小弟與同事均有打電話,請求客人
回店補差額,但是客人不願,虧小弟在服務他們時熱誠的待客,
讓小弟非常感慨,小弟有爬文,是否可以用
民法第一七九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
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煩請懂法律的大大,告知可否用上述法條站的住腳,或是有其它的辦法
謝謝~~
請問發文的樓主
顧客因廠商的錯誤,造成時間上的損失, 該怎麼賠償?
不只是來回的車資和時間損失,還有顧客已經在電腦上安裝軟體所花的時間
如果您碰到一分鐘十幾萬上下的客戶.....該怎麼辦?
第 88 條 (錯誤之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版主提到的民法179不當得利是以雙方的契約不存在為前提
如果契約尚未撤銷 解除 是不會有179的問題(因為給付存在法律上原因)
所以你要先看是不是能依照88條撤銷你賣出的意思表示
不過
依個人淺見
版主所提到的情形 是因為出賣人自己的過失而刷錯條碼
客戶應該會主張版主有過失不能撤銷意思表示
至於有其他大大提到的型號不同的問題 基本上客戶應該沒有核對發票上型號的義務
他只要確定帶回家的型號跟他當初想要的那一臺一樣(16000那一臺)就沒有任何過失
有錯誤的地方是報價 報價是由出賣人報的 那麼報錯價的風險當然是由出賣人負責
如果出賣人曾經報價16000 買主也說好
只是刷條碼時刷成13000 那麼或許還可以主張契約合致的內容是16000
所以出賣人還有3000元的買賣價金未付(不過這要看當時情形而定)
結論就是
法律這條路對您來說也不見得是比較好
可能還是要好好跟買主協調一下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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