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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賣錯電腦型號給客人,請求補差價,客人不想。

我個人認為是認賠了,當然現在時機歹歹,
三千塊對很多人都是大錢了...
因此..您可以再多打幾通電話給客戶,
動之以情,想辦法討討看,如果真的討不到也只能認栽。

小弟我本身在學生時期就長期在賣場(電腦賣場、便利商店、大賣場...有的沒的賣場)打工,
在我印象中,我曾經因為作業上跟當時的同事交代接事情有疏失
導致少收客人五千塊的狀況,最後客人很nice的把五千塊補還給我們,
但當時如果客戶不還,那我跟我同事肯定是要賠錢的...
好像是做生意的一種默契.....
自己做錯事,只好摸摸鼻子.....
當然不會賠到五千塊,只是賠到跟成本的差價(大概賠3千塊吧)

現在我是一個業務人員,服務的為企業客戶(有大有小,不挑客戶)
報價單只要到客戶的手裡,就算價格報錯了也要認賠
印象中有一兩次因為助理的疏失,導致我的報價單沒有毛利、甚至是虧本的,
也只能想盡辦法請客戶不要下單,客戶如果下單了,也只能摸摸鼻子走
少賺那些毛利是小,讓客戶對我不信任才麻煩....
店家刷錯價碼
買的人也不一定對電腦價格很有研究
如果我是買家 我會不爽到翻吧
因為店家的不小心
造成購買者的麻煩!!
題外話問一下
如果換客戶提說他買一萬六的東西 但是店家只開一萬三的發票 會怎樣呢??

這就跟客人東西買到貴的~~要拿回去退~~~店家也不會退給他~~~店家只會說是你自己沒看清楚~~這是一樣的道理

我看你自己吸收吧~~~
要客戶回店繳3000,客戶的交通費誰出?
要客戶送回電腦,客戶的交通費誰出?
合理做法,應該是拿13000到客戶家,把電腦收回來,
因為客戶可能覺得13000願意買,16000就不見得想買,
如果客戶真覺得16000值得,自然會出3000,
如果客戶不願多出3000,又不願退還,商家再走法律途徑,比較站的住腳



你要告對方我想你告不贏吧~你們的買賣契約都已完成,你賣錯東西是你的疏忽.只能要求對方和解,我買方不爽也可以去告你我跟你買這樣的價錢,內容不一樣價錢還比原物品價錢高.這可以算是賣家強迫推銷,我想你也告不贏吧!
a298 wrote:
刷錯條碼,對方不回店...(恕刪)

告竊盜的話會輸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為對方並非竊取,所以竊盜罪不成立。

我也同意以委婉的口氣請對方回來換回他當初所選購的機型or補差價
並且為他貼補車馬費&送他一些東西做為賠禮(因為是賣方的疏失在先)
告訴他這件事情鬧大的話對雙方都沒好處(大家一起上法院耗時間)

如果走民事訴訟的話
最多也只是讓對方吐出那3000的差價
但光是那些過程所浪費掉的時間金錢通常應該超過3000
而且老闆不可能幫你出,必須自行吸收
就算贏回那三千,卻已經讓店家輸掉商譽(老闆還敢再繼續用你嗎...)
人家有可能會跟朋友說:那XX店家為了差價跟我告上法院....之類的話
forgetnot wrote:
各位大大好,小弟在電腦賣場工作,前日賣一台品牌電腦主機給客人,

小弟在介紹此台電腦時,也得到賣家的同意,認同要買電腦的型號,

但是在結帳時,因小弟的疏乎,不小心拿錯箱子,刷錯條碼,

使原本賣16000元的主機,結帳成另一台價錢13000元的主機

致使客人少付3000元,昨日與今日,小弟與同事均有打電話,請求客人

回店補差額,但是客人不願,虧小弟在服務他們時熱誠的待客,

讓小弟非常感慨,小弟有爬文,是否可以用

民法第一七九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

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煩請懂法律的大大,告知可否用上述法條站的住腳,或是有其它的辦法

謝謝~~


請問發文的樓主

顧客因廠商的錯誤,造成時間上的損失, 該怎麼賠償?

不只是來回的車資和時間損失,還有顧客已經在電腦上安裝軟體所花的時間

如果您碰到一分鐘十幾萬上下的客戶.....該怎麼辦?

第 88 條 (錯誤之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版主提到的民法179不當得利是以雙方的契約不存在為前提
如果契約尚未撤銷 解除 是不會有179的問題(因為給付存在法律上原因)
所以你要先看是不是能依照88條撤銷你賣出的意思表示
不過
依個人淺見
版主所提到的情形 是因為出賣人自己的過失而刷錯條碼
客戶應該會主張版主有過失不能撤銷意思表示
至於有其他大大提到的型號不同的問題 基本上客戶應該沒有核對發票上型號的義務
他只要確定帶回家的型號跟他當初想要的那一臺一樣(16000那一臺)就沒有任何過失
有錯誤的地方是報價 報價是由出賣人報的 那麼報錯價的風險當然是由出賣人負責
如果出賣人曾經報價16000 買主也說好
只是刷條碼時刷成13000 那麼或許還可以主張契約合致的內容是16000
所以出賣人還有3000元的買賣價金未付(不過這要看當時情形而定)


結論就是
法律這條路對您來說也不見得是比較好
可能還是要好好跟買主協調一下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喔
我敢保證, 他在結帳的時候心理已經在偷笑了. 會買3C產品的人沒有會不清楚價錢和規格的. 所以錢應該是追不回來了.
2376656 wrote:
我敢保證, 他在結帳的時候心理已經在偷笑了. 會買3C產品的人沒有會不清楚價錢和規格的. 所以錢應該是追不回來了.


真的嘛?

我怎麼認識好幾個,搞不清處狀況的朋友,只知道買東西,卻不懂規格和價格的(都不比價,直接用定價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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