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不必發這種文, 瓜田李下, 你出來幫他說話就是要幫他扛嗎???呵呵呵..............我說句比較陰險的話, 網路分身是很難辨認的更何況他那叫詐欺, 不是每天都會發生的, 你告訴我如果15k只能在某店買到這些東西, 我馬上去檢舉......................所以不要傻了, 連東森的產品規格都比她好幾倍吧
jeffsutw wrote:我覺的 大家要怎麼罵他都ok但在網路上 公開別人的照片跟姓名地址學校 是犯法的而且 他才15歲...(恕刪) 同感+1在那棟大樓裡我也有留言酸了他幾句...但我覺得把當事人的身家背景都公佈出來是很要不得的事!這樣子的行為甚至比那位小朋友的行為更過份!不過是個毛都沒長齊的小朋友,如何能承受這麼大的壓力?以暴制暴是錯誤的行為,希望那些有心人能了解到這點...不過倒也是看到另一項紀錄,蓋大樓超快的記錄....
依少年事件保護法第83條: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分。---但今天的不是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所以能不能用上這一條也是個問題?而他所有被挖出來的資料,也是他本人在各處網路自己放上去的,只是東一個西一個,被人一點一點找到後彙整出來的東西,能不能說是侵犯隱私權?這也是個問題。這次的事件不管對誰來說都是個學習的機會,有沒有大大可以幫大家解惑?大家在網路上集體找出他本人在各處放在網路上的資訊,然後放在一篇文章裡,這樣的行為具體而言是有可能觸犯了哪一條法律?
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之三: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三、已公開之資料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所以,對已公開的資料(他自己留在網路上的),是不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囉?注意這裡條文所用的詞語,「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的「利益」二字,並不是寫侵權,法律文字總是令人玩味…而隱私權的部份真的很複雜,不知有沒有大大願意幫大家說明一下
cooltyus wrote:那種文章不要回就好了...(恕刪) 你的心態很令人不以為然不是矇著頭假裝沒看見就能以為一切都沒發生過等這些小孩長大後若作奸犯科像陳進興一樣X了你家人或是妳親戚你再來哭天喊地的你現在還會再姑息嗎?有錯就要改不是以為年紀小就可以騙東騙西監護人也要連帶負起責任把一切不合理合理化只是帶給你自己或是下一代的困擾跟社會成本PS 而且你蓋新樓的意義是甚麼? 難聽一點只是想衝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