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買的CD備份到自己的MP3隨身聽,然後放出來自己聽....啥.....違法?我讀書(比方說詩集,不用自己買喔,圖書館也能看的),把詩用美的書法寫了起來(書法家都這麼做,還賣錢哩),掛在家裡牆上,卻是合法的。為什麼用電腦就是非法的,用毛筆和宣紙就是合法的。甚至書不用自己買,圖書館裡看的也行。沒有道理嘛~~~只要不營利,這東西我買了,那就是我的,愛怎麼用,不營利,就是合法的。不然學校老師都別教書了,因為教材通通得買才能教。智慧財產權是保障著作人的私人利益,但知識的傳播是人類的公益,只要公益大於私益,那著作權就沒有保護的必要,音樂(或演講)也是知識的一種型態,著作權並非神聖不可侵犯的,阻擋人類的知識傳播與進步,才是真正的重罪。
其實你們都誤會SONY的真正用意了他們因為MP3的崛起而造成原本製作好的CD PLAYER滯銷所以搞這一段抵制MP3的商品讓自己的CD PLAYER能消庫存因為成本效益MP3的毛利率比CD PLAYER低一些所以要多賣幾台CD PLAYER以上存屬瞎掰工作壓力太大舒壓一下
看大家那麼熱烈的討論...可是有人會理他嗎...這種理想的話,我都是聽聽就算了。前一陣子有一個國外的樂團在網路公開下載他們的歌曲,至於你覺得值多少錢"it's up to you."當然或許有人會說在國外或許可以可是在台灣在整個東方人的國家,智財的概念不普遍的國家是行不通的,對於這樣的回應,我只能說”的確是這樣”。其實面對mp3的發明,對唱片市場的衝擊,台灣的唱片業者也是有慢慢的走和以往傳統市場不同的模式,下走的比較慢而已,我有一個朋友在李亞明旗下寫歌詞,他們老闆也慢慢的投靠網路音樂的模式和音樂的週邊商品以尋求突破,這個概念我想應該是目前音樂界正在嚐試與修正,而這個概念也與前面說的那個新聞是不謀而合,也或許是所有的唱片市場都由這個方式來轉換銷售型式。或許未來,音樂(mp3)真的只會成為一種免費的宣傳服務,例如某些軟體的basic editon.. 可是再更進階的就需要再收費了,例如音樂的週邊商品或是更另類的音樂模式。科技的發明無罪,當科技的發明嚴重影響到某一條生計時,會不知所措這是正常的現象,可是在不知所措之外,想想如何與之共生才是重要的。
我覺Sony 的邏輯怪怪的....今天我買這個唱片是買那片 CD ,還是歌曲的使用版...如果是買使用這首歌的版權的話,那我要放在什麼 device 是他們管不著的吧,如果,買那片 CD 的話,那買了就是我的,我要怎麼複製是我的事吧而且現在還有誰在用 CD Player,是不是不用 CD Player 就不要買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