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請他提出證據
是你女友弄壞的
如果是你女友專用的
他更沒資格
別管他
只要不是你女友拿來用的
自己亂插不收起來怪誰阿
他現在只是嚇唬你
不要太軟落或是息事寧人
也不要說破壞同是和諧
應為今天被這種鳥是壓下底
以後還會陸續發生這種鳥是
不怕麻煩還是怎樣
先鬧道主管那
無解直接技存證性函
說要上法院的人有一半是最怕跑法院低
嚇唬人用的
原廠都說非人為所以更不用怕
這次改版簡直是濫到翻濫到底
ringtrace wrote:
據稱內有相片4~5百張,要求賠償.當下告知若有存過檔案之電腦可代為嘗試救援.
且我方已提供最大誠意.代送修及提供救援動作.
但該物主均稱另無任何備份,要求賠償內部資料,
計價單位依他論數.EX:單張照片50~100 *4~500...(恕刪)
光這一點就不需要與她同調囉...
最重要一點啊..沒有人拍照是用usb當儲存媒介的...不是cf卡就是sd卡為大宗不然特別的就用xd卡或ms-pro!
她那邊一點是有備份的不要當大頭呢!usb隨身碟只是一個備份轉存的!
從頭到尾要賠嘗當然是可以的!無法舉證..而且又無法證明出文件或圖片的實值價值..
已無法估價出價值了....如是usb隨身碟的備份物品及文件不就更沒價值了嗎?
最簡單的作法...省事的就買一個同大小的隨身碟同廠牌賠他....在口氣好一點告訴她東西妳無法證明是我直接用壞的...我現在也賠妳一個新的了!妳在用一張相片我要賠多少的論調來威脅我!我就以恐嚇罪先去告你了!要認真一點的妳打個存證信函寄給他..如沒空打我幫妳打......有需要在pm給我!
保留剎那間的永恒;攝影是唯一停止住時間的方法https://www.dnadna.com.tw
我認為沒有什麼值得去擔心的!
理由有幾點:
1.隨身碟是在公司的公用電腦中使用,且前使用者是A,那麼到底A在使用時候隨身碟是好是壞?他無法舉證在你女友使用前是好的,那就無法把損壞跟你女友做直接原因適時的連結!所以無法證明是你女友弄壞的!
2.你所提到的刑法第352條跟第354條,它所處罰的都是故意犯,也就是要原本就要把隨身碟裡面的東西弄壞,才會符合這兩個條文的主觀構成要件!所以忘了這兩個條文吧!
3.隨身碟有可能在別的程式使用中,因程式過度的存取動作造成損壞,問題是如果你女友使用的安裝在公用電腦裡面的應用程式(例如公司需要的或是微軟所有的程式),那A同事對所有電腦裡面有的程式也清楚,他應該已明白隨身碟在公用電腦使用的風險,他就必須承擔會因為使用公用電腦讀取隨身碟可能造成的危險(就像你使用外面的公用電腦或網咖電腦造成隨身碟中毒一樣)!如果你女友沒有用超出正常使用的方式去使用電腦,那她的行為也難構成對隨身碟贈成損害的直接原因。
4.再來就是比較麻煩的如何證明那台電腦在你女友使用期間有沒有讀取隨身碟內資料的紀錄(那不在我的能力範圍內),如果無法舉證你女友開啟過隨身碟內的資料,根本無法證明你女友知道隨身碟裡面是什麼,更沒什麼妨害秘密的問題!最重點是你女朋友沒有碰過裡面的資料,在民事上也難證明有過是去損害到隨身碟!
以上的觀點給你參考!
附帶提醒的是,刑事的舉證由檢方去負責,要有確實事證才能說服法官定罪!民事的舉政要由起訴的那一方負責,他沒辦法證明你女友造成隨身碟損害,就沒辦法對你女友主張任何權利,更何況他隨意把隨身碟放在公用電腦上,本身是否有過失存在,也是可以去探討的問題,不過那是要你女友對隨身碟的損害有過失的時候,才有討論跟爭辯的意義!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