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小梅 wrote:
沒關西
市場已經懲罰他們了
問題是很多東西懲罰不到阿
Suzuki SX4 對岸報價 11.88 萬 約台幣 52 萬 台灣報價 62.8 萬......
suzuki swift 對岸報價預估 8-10 萬 (台幣35-43萬 ) 台灣 49.8-53.8 萬
respect wrote:
無論如何,說這種話是...(恕刪)
對不起這是題外話, 我想大大應該沒看到以前的新聞, 看過就會知道SONY的不同公司有分的多開, 幾年前PSP開賣SONY總公司禁止日本貨流出(以前的日本水貨的盒子都會有個FOR JAPAN ONLY) 當然這是防不到的, 那就有一家香港公司(賣遊戲賣很大的我想有玩遊戲玩很深的應該知道這個新聞) 他們就進了很多水貨PSP到歐美國家,也就是說在日本的法令是不管用的 (當初日本政府也禁止輸出PSP做販賣用途)
所以Sony日本總公司就做了一個決定, 他告自己在海外的Sony公司原因是海外公司讓水貨商在國外販賣也就是說等PSP在其他國家出貨的時候會影響到Sony的營業額(中間有包括物價差和匯率差像美國賣199美金但英國就賣199鎊也就是400美金. 所以水貨商賣越多SONY虧越多因為沒賺到中間的差價)
最後搞到海外的分公司只能去告那家香港水貨商最後讓水貨商直接倒閉, 因為根本沒辦法付起賠償金.所以現在國外要買水貨的遊戲機或遊戲變得非常非常的少因為都很怕再重演一次.
著作權理應尊重和教育,使用者付費應予推廣,但集團為了利益(畢竟沒有人會嫌錢賺太多)藉媒體言論、修法和訟棍讓著作權無限上綱甚至曲解法條讓財團得利則令人反感!
或許這位律師是以美國的法令來看待此問題,但台灣如果真有其條款,或是真的有類似官司判決時該怎麼辦?
消費者為了支持樂者所購買的唱片,還會被唱片封底警告「不要和盜版成為共犯」。奇怪了,不是買正版唱片嗎?為甚麼唱片公司已經預設立場使用這種言詞對待消費者?還是唱片公司把消費者當賊看?認為消費者都會這麼作才加註此警語羞辱一番?
其次是封面膠膜防拷措施警告,可能會造成普通CD PLAYER無法正常播放,在電腦播放則可能資料毀損恕不負責(乾脆說電腦會爆炸自動銷毀算了),甚至還有未告知的木馬後門程式竊取消費者資料。
台灣順著美國301條款的毛摸,加上近來不食人間煙火的離奇判決,還有許多不務正業的代理商取得版權卻以釣魚敲詐為生,讓著作權法的美意漸漸成為集團敲詐恐嚇消費者的工具。
既然SONY BMG的律師有這種說法,假設法案成真,此舉又會嚇跑多少願意購買CD的消費者?該不會以後購買MP3隨身聽會演變成因為有侵權可能所以都要押證件影本?買唱片的麻煩已經夠多了!真的還要再多這個麻煩嗎?
如果這位律師的發言是代表SONY BMG母公司,那麼今天買的正版CD在合理使用狀況下,會不會成為明日被起訴的陷阱?與其日後被莫名其妙告到脫褲,不如從今天起「慎重考慮是否還需要再購買」SONY BMG(含台灣)出版的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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