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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共用電腦"發現"他人隨身碟損壞,是否構成民事的過失毀損條則?

ringtrace wrote:
因事件緊急~可能會走...(恕刪)


他愛告就給他告阿

不然呢 人善被人欺阿


不過 有關這一句

"女友於公司櫃檯操作電腦時,發現物主的隨身碟為無法存取,"

你女友怎麼會發現他無法存取? 他是不是有去開檔案看看有沒有 自拍影片?
要告就告吧...
跟他講 "你再GGYY我就揍你"

擺明要A錢.... 就說自己的照片很值錢...
他如果不是要A錢 我就輸你
這種同事 以後一定要擺他一道...挖洞給他跳.....
你指的對方 是你女朋友的同事還是女朋友的客戶?

如果私底下沒有一些恩怨, 正常人來講不會為了幾張照片就提告吧?

請你女朋友和A同事講清楚, 在這裡問這些是問不到解決問題的結果的!

總歸一句話 清官難斷家務事啦!

Murphy1980 wrote:
跟他講 "你再GGYY我就揍你"


恐嚇危害安全罪

Murphy1980本身則有教唆犯罪嫌疑
ringtrace wrote:
1.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屬於告訴乃論) 刑法第354條規定 ,只要使他人之物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就成立毀損器物罪,得遭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而「致令不堪使用」,乃係指損壞以外之足使他人之物喪失其特定目的之效用而言。

2.第三百五十二條 (毀損文書或干擾他人電碰紀錄罪)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干擾他人電碰紀錄之處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在這樣情況下,成立的機會有多少?若提出告訴是對方需提出證明犯罪~或是我方提出證明無罪.

3.若提告不成,我方是否可提出誣告?

4.在嘗試溝通下未果~我方也釋出最大誠意(代送保固或送他另一支隨身碟)的情況下,後續該如何處理?...(恕刪)


1.2都不罰過失犯 也就是對方要能證明你是故意的

3.誣告一樣意思,你必需證明對方是故意誣告,而非對法律認知有誤

4.民事跟刑事的責任是分開的,在民事方面你的確應該要賠對方「對方照片價值」+隨身碟

不過照片是能值幾個錢...更大的重點是對方還沒辦法證明裡面有什麼照片

小結:要打官司就來吧!!who pa who!!
要不要找找試試復原軟體~~
說不定可以將檔案復原..
就能大事化小 小事化無了~~
電子的東西都是說不一定的~~想壞就壞.沒有徵兆~~
要上法庭就上吧

請對方舉證隨身碟是你女友弄壞的
有沒有人能示範
如何故意弄壞一支隨身碟?
那人只不過是想找個替死鬼買個新給他

現在只是下不了台故意說會去告你女友

找一些人給他好好照顧一下

他搞不好還會給你賠禮說不好意思是他沒想通
對方要舉證你女友有損壞他人物品的事實

如果對方無法舉證確定是你女友弄壞的
卻又到處跟別的同事說這件事
反告他妨礙名譽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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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法官又不懂這些

當然是聽專家

專家當然是原廠最了解

原廠都判定非人為損壞了

哪還有什麼過失毀損???

法律處理的是人的行為!!!!

讓他告吧,看他怎麼舉證!!

不用被嚇到,

這種事情根本不用理他,連賠都不用賠他

他看嚇不到你就會知難而退的,

不然,他找律師寫張狀紙都可以買十個隨身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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