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ngtrace wrote:
因事件緊急~可能會走...(恕刪)
他愛告就給他告阿
不然呢 人善被人欺阿
不過 有關這一句
"女友於公司櫃檯操作電腦時,發現物主的隨身碟為無法存取,"
你女友怎麼會發現他無法存取? 他是不是有去開檔案看看有沒有 自拍影片?

ringtrace wrote:
1.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屬於告訴乃論) 刑法第354條規定 ,只要使他人之物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就成立毀損器物罪,得遭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而「致令不堪使用」,乃係指損壞以外之足使他人之物喪失其特定目的之效用而言。
2.第三百五十二條 (毀損文書或干擾他人電碰紀錄罪)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干擾他人電碰紀錄之處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在這樣情況下,成立的機會有多少?若提出告訴是對方需提出證明犯罪~或是我方提出證明無罪.
3.若提告不成,我方是否可提出誣告?
4.在嘗試溝通下未果~我方也釋出最大誠意(代送保固或送他另一支隨身碟)的情況下,後續該如何處理?...(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