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位首席律師一開始談到的是在網路上非法分享音樂的行為扼殺了唱片界,然後將抓來的歌再放進MP3隨身聽到處分享又是另一個“偷竊”的行為。
文中還寫到“拷貝一份CD也是偷竊的行為”,我想也不會太過火,除了極少數把原版CD供起來用備份片聽歌的人,雖然法律上容許擁有一份備份片,但大部份人“備份”一片CD其實是拿來送人的吧。
再者,這跟SONY出不出MP3隨身聽也沒有關係啊…有用過SONY隨身聽的應該知道,DRM可是強憾無比,就算你用SonicStage放了MP3檔進去,在別台電腦也抓不出來,如果是普通的隨身聽早就一家烤肉萬家香,就算IPOD也有些許程式抓的出保護過的檔案。
這篇報導也並沒有完全的刊出這位sonybmg首席律師的談話。
所以斷章取意再加上不明究理和瞎起鬨…
所謂保護智慧財產權
究竟是保護財團利益或是真的保護智慧財產
一張在大陸能賣台幣70元的唱片 在台灣賣299元
東西有多大的不同?
對於這樣打著保護智慧財產的名義
大賺超額利潤
現在看著因為各式各樣的媒體流通
還要說這樣就算違法
到時候就像以下的惡性循環
營業場所播放音樂要交費用
→各大營業場所不放音樂或自製音樂
→大家不易聽到流行歌
→流行歌曲越來越不容易流行
→打歌成本增高
→減少二線歌手發片
→唱片公司不賺錢
→唱片公司倒閉
→想辦法從其他管道賺錢
→再找偷放音樂的營業場所(醫院)
這叫自食惡果 活該倒閉得好
以前沒有這樣抓的時候
哪一家唱片行不是賺得飽飽的
現在沒有免費的打歌
各唱片公司還要想辦法花錢去打歌
唉.........
雖然這不是唱片業如此蕭條的唯一因素
但是mp3的流行已是必然的事實
如何用其他方式賺錢
這才是唱片公司該去思考的
不然 你有本事每個人搜身檢查嗎
如果做不到 請用別的方式賺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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