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

於共用電腦"發現"他人隨身碟損壞,是否構成民事的過失毀損條則?

就原廠判定非人為損壞
就這點對方就告不倒你
對方反而只能去告廠商賣了一支那麼不耐用的隨身碟
再細一點你就叫對方拿那隻隨身碟去刑事鑑定
先驗出有無你女友指紋再說

放心讓對方去告吧!
只是會多浪費點時間跑法院而已
告不到您什麼的
對方要硬你就跟他硬啊
您情理都做足了
還怕法會輸嗎?
版大 ~先不用緊張啦!~~首先幾個重點:
1.在交付隨身碟時,有簽收單据吧!內容有附加上「內附資料......」什麼的嗎?
2.原廠都說是非人為,那麼除非女友同事不是「人」,以此据去說,除非他有直接證据,放心的啦!(法條354、352不成立)
3.這種事不會上法院,會去簡易法庭的啦!
4.如果事主堅持上法院,你可以提出,敗訴者提供勝訴方律師費,以補償對方損失!
5.你女友公司有沒有請一位專業律師呢?如果有,反正律師顧問費每個月都在繳,給他一點事情做!
6.那個客人是來亂的,相信我!
並判定非人為損壞.原件不修退返

要告就告原廠..

馬上不起訴...

想辦法拿到原廠的證明...
快快快..保命符喔

讓他去告..
反正用錯條款就是不起訴..
已 PM 給你
人間五十年、下天の内をくらぶれば、夢幻のごとくなり一度生を得て成せぬ者はあるべき か
ringtrace wrote:
因事件緊急~可能會走...(恕刪)


1.法律問題我不太清楚,不過他真的有辦法舉證是你女友弄壞的嗎?
2.再則,"後送威剛原廠亦無法做資料救援處理,並判定非人為損壞.原件不修退返."

假設一天我去黃色小屋看電腦,看到一台電腦很讚然後手在上面摸一摸,突然就整台冒煙起來或故障
所以這台我就該買單嗎?

又或者,假設一個產品有使用限度,大家用都沒壞,剛好我最後一個使用然後就壞了,
所以我該負責賠償嗎?

fredwu大說的我認同,"如果是公用電腦,關您們什麼事",應該怪自己沒收好

結論,他只是想敲竹槓罷了,討論裡面有什麼東西都是多餘的..
anyID wrote:
結論,他只是想敲竹槓罷了

真是神奇,有這種同事也夠可憐的...
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
前面幾位大大都說了, 如果她提不出證明說裡面照片的價值, 也無法證明是你女友弄壞的(您可拿出原廠之非人損鑑定文件證明之), 那讓她去告吧, 請您女友仔細回想使用電腦的過程向法官陳述, 另外, 若對方愛亂告, 你們也可以告她誣告.
1.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屬於告訴乃論) 刑法第354條規定 ,只要使他人之物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就成立毀損器物罪,得遭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而「致令不堪使用」,乃係指損壞以外之足使他人之物喪失其特定目的之效用而言。

2.第三百五十二條 (毀損文書或干擾他人電碰紀錄罪)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干擾他人電碰紀錄之處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

以上是你貼的條文,構成要件都不足
大概最多賠他一個隨身碟,毀損的刑事官司根本不成立,因為必須要"故意"毀損,沒有那種過失毀損的條文......
跑步,騎車,游泳~~
大笑話一則
自己的隨身碟插在公用電腦上無端故障,就牽拖同事弄壞的
要告就給它去告吧,在法庭上請那個人舉證吧!
感覺詐財的成分多一點
不過遇到這種人。。真的很無奈了
不管他就好了,這個如果告得進那就臺灣第一了
樓主加油
看到這篇~我真的覺得台灣需要好好增加法治教育
這樣完全無憑無據的指證,就讓兩個人上來網路求助
我覺得真的很可悲,可悲的不管是告的人或是被告的人都一樣~唉
2023,Pixel 8 石墨黑降臨
  • 8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8)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