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iRockU wrote:
轉自 自由時報 報導...(恕刪)
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所以,這個案例要用妨害秘密罪應該有爭議喔?主要在於「非公開」這幾個字吧?
內文搜尋

X
WiiRockU wrote:
轉自 自由時報 報導...(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