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jem1大大,看起來你並沒有任何權益上的受損喔!從文中描述,不知你所謂的填寫訂購單是否有雙方簽名確定,若有的話,即構成買賣契約,對方必須履行合約,否則有法律責任,你可以告對方!若沒有雙方簽名確認的話,那只能說是銷售過程中,價格談不攏(太貴買方不願買或太便宜賣方不願賣),其中一方後悔而已,就像我們去買東西,開了價卻不買或藉故去領錢落跑是一樣的道理,EQ管理上這很正常沒什麼值得生氣的。
不過jem1大大你有一件要特別留意的地方,你自己的PULL文中提到,當下你就開罵:你到底是不是人,聽不聽得懂人話!已涉及公然毀謗及污辱(你又留在公開網路上),若對方告你會成立,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要小心,還是想辦法刪文比較保險
JackLin1002 wrote:
(恕刪)...不過jem1大大你有一件要特別留意的地方,你自己的PULL文中提到,當下你就開罵:你到底是不是人,聽不聽得懂人話!已涉及公然毀謗及污辱(你又留在公開網路上),若對方告你會成立,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要小心,還是想辦法刪文比較保險...(恕刪)
雖然我不是法律人..我算是個資訊人...想說與您交換一下心得..
關於這個網路發言的法律問題...之前有過一個判例...
當初的原因是:無法證明是誰使用那個帳號來發言的..
因為就算當時使用那個IP的人,跟帳號註冊者是同一人,也無法證明是他本人發言的。
就算當時他本人在使用那台電腦,也無法證明他有發表那個文章。
另外也無法證明是不是有人駭進去他的電腦,然後再去執行這些動作想要嫁禍他人。
以上只是單一案例,不代表全部...成立的判決還是有很多的!!
不過......基本上還是要注意一下言論.....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的意思不是叫大家不說話...冷漠才是最恐怖的)
不止是NB,連PDA,MP3,LCD等等,要買都要很小心
一不小心就會買到回封的DEMO機。
記得有一次去NOVA一樓蔡家對面的某家3C產品專賣店(飛X)
(它專賣MP3,PDA之類的小型3C,地下室SONY隔壁也有分店)
我指名要買MIO的PDA,談一談價格OK就決定要買了
我強調一定要全新未拆,我要仔細看封條,小姐說好~就去分店拿貨了。
結果等了十分鐘才回來,我一看封條上面明明就是有拆過的痕跡 。
小姐硬拗說是新品未拆過。最好笑的來了~~~
小姐一割開包裝,結果裡面擺PDA的位置是"空"的................
當場我就說了句 : 太誇張了吧!~~~
小姐就說:啊,廠商忘了放機器進去了啦(啥鬼話呀....)
然後又衝去分店重包裝再拿過來
這時我已經完全不想講話了.....不知道那天發什麼神經,居然還是買了回家。
現在的店都很黑....真的,完全不要想說有什麼行為正常又便宜的店可以消費!
靠自己努力爬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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