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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電子商場老闆起口角

這件事還是有誤會了
老闆最後還是讓我們換了
自己以後會注意自己的言行的
2009-02-10 1:29 發佈
noah0316 wrote:
雖然吵到最後,他還是讓我們換了!
但是心情就是很不高興!
這種情形可以上消保官申訴嗎?...(恕刪)

自己在店面買錯東西,人家不換是正常的吧。鑑賞期主要是網購/電視購物...等用的,店面不適用!!
他們不換並沒硬坳,硬坳的應該是你吧~~

另外最後你們吵贏了,人家也讓你換了,你還要跟消保官申訴什麼???
告.......吵很久才給換貨的精神賠償嗎????
如果是的話,應該是上法院告吧!!
你應該去燦坤買 對你比較有利 拿燦坤的劍 斬外面的店

你拆開過 一般店面要怎麼賣 膠帶黏回去 裝做新的賣

實體店面沒鑑賞 想要玩換貨 應該要多加一點錢網購
noah0316 wrote:
今天陪同事去台南北門...(恕刪)

又是澳客一名
拆開還想換貨 會不會太誇張
你當初有問老闆這規格的問題嗎?沒有阿
沒問清楚 事後說不符需求 你以為別人開店做公益阿
真是有夠瞎掰的
無理翻到別人認賠給你換 還能在這裡大聲講話
硬拗的罵別人硬拗 這社會真的變了...
標題應改為"被拗的日X橋"吧,這年頭澳客真多,得了便宜還賣乖哩~~~
信手隨寫 五四三 Sky Neo's Free & Freedom Blog http://www.e-shop.idv.tw/f2blog/
第17條(消費者之解除權(1)==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
致使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我是因為看到這條的

如果算我們的錯的話,那我道歉

以後買東西會問是否買到不符合需求的是否可以退換

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好像大部分都認為歸責於你,我也認同。
老王
你怎都拿特種買賣來套在一般買賣上?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那幾條不是很清楚都在特種買賣章節裡面?

而且這條也寫的很清楚

第 17 條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
、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是針對本法(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訂的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施行細則上都寫的很清楚是針對哪一條了,
還胡亂拿法條自己解釋,真無言 ............
砍美眉,救小白,快找腋魔俠Online~
Snow wrote:
施行細則上都寫的很清楚是針對哪一條了,
還胡亂拿法條自己解釋,真無言 ...............(恕刪)

不這樣律師怎麼賺錢啊~
就是因為很多人不懂法律,看著法條亂解釋才會有這麼多的糾紛,也就所以律師業務不斷啊。
配備: 相機:Nikon FM2 & Nikon D70s & Konica S4 AUTO
你東西買回去了, 就代表雙方已認同了買賣契約.
回去檢查東西, 你有發現該物品有認何的暇疵是賣方造成的?
該物品有任何未達其宣示之功能?

如果都沒有, 那不就是你自己豬頭買錯東西罷了! 這算不算是 => "歸責於自己之事由"

第17條是這樣用的嗎? 有沒有懂法律的朋友可以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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