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還是有誤會了
老闆最後還是讓我們換了
自己以後會注意自己的言行的
noah0316 wrote:
今天陪同事去台南北門...(恕刪)
又是澳客一名
拆開還想換貨 會不會太誇張
你當初有問老闆這規格的問題嗎?沒有阿
沒問清楚 事後說不符需求 你以為別人開店做公益阿
真是有夠瞎掰的
無理翻到別人認賠給你換 還能在這裡大聲講話
硬拗的罵別人硬拗 這社會真的變了...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那幾條不是很清楚都在特種買賣章節裡面?
而且這條也寫的很清楚
第 17 條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
、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是針對本法(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訂的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施行細則上都寫的很清楚是針對哪一條了,
還胡亂拿法條自己解釋,真無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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