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r Smart那個?前陣子還被罰錢耶http://www.ftc.gov.tw/ShowNews3.asp?ID=3530民國 97 年 06 月 05 日 第 2 則冷氣節能器廣告不實!特力翠豐公司罰3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決議,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於報紙刊載「冷氣+air smart冷氣節能器=最高省電30﹪」、電視與網路刊播「 air smart冷氣節能器 最高可以省30﹪」,就商品之品質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平會除命其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特力翠豐公司)之案關宣稱,另皆載有「測試單位:亞信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予人之整體印象為使用任何非變頻冷氣機時,加裝air smart冷氣節能器,經由案關測試報告顯示,或可達到最高省電30﹪。然查該等測試報告,僅有air force品牌(特力翠豐公司於特力屋獨家販售之商品)能達到30﹪以上的省電效果,其餘品牌最低僅有9﹪或10﹪之省電效果,相差甚鉅。況各品牌冷氣因冷房空間大小、出風口風向、冷氣裝設、單一機體或分離式冷氣等不同需求而推出不同類型之冷氣,特力翠豐公司對於案關商品僅進行5台冷氣之測試,即宣稱「冷氣+air smart冷氣節能器=最高省電30﹪」,自不無疑義。另查案關測試報告所設定之測試環境與我國實際使用狀況不符,另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表示,案關測試報告其測試條件明顯與冷氣機實際使用條件不符,且測試報告內容並未記錄室內機側測試時未啟動前的環境溫度,因此無法確認在裝上「air smart冷氣節能器」時,及未裝上該裝置等2種情形之測試條件是否一致,故僅憑案關測試報告所載內容尚無法證明該產品之省電效果。據此,被處分人引用案關測試報告之結果逕行刊載案關廣告內容,足堪認定為引人錯誤之表示。 公平會經審酌特力翠豐公司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違法後態度等情形,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上開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處分書http://www.ftc.gov.tw/FTC_ADDS/upload/2005855/0970521_002_097d06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