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樓上鄰居在施工(十樓公寓之五樓),他準備把客廳的陽台外推,於是房子與陽台之間的外牆要打掉,由於它的格局和我家一樣,我發現在落地窗上方有一橫樑(寬、高都有50公分以上),聽他的意思是要一併移除,這樣客廳的天花板可以延伸出去...我的concern是這個橫樑有連接到柱上,是不是一定有結構的功能,所以應該不能隨便變更才對,01站上臥虎藏龍,是不是有相關人士可以解說一下。另外,如果我要去找建築結構圖,要如何取得;若要請他踩煞車,又該如何進行,謝謝!
yesido wrote:最近樓上鄰居在施工(...(恕刪) 會不會是鄰居形容有所誤差?一般人應該都知道只要跟結構有關樑柱都不能打掉,即使屋主打算這麼做我想施工人員也不敢!天花板當然可以延伸到陽台區,只是一般都是從樑下空間做出去...........
yesido wrote:最近樓上鄰居在施工(...(恕刪) yesido兄您說的沒錯基本上若是(樑.柱.承重牆.等結構體)是不能破壞的,若您是位於台北市從民國95年1月1日起,所有陽台外推甚至窗台外推都是即報即拆的.至於天花板延伸問題若您的樓板夠高其實直接蓋過即可.另外您所說的建築結構圖,可上台北市政府網站-市民e點通-建築執照檔案原圖複印,基本上只要有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權狀影本,填寫申請書,就可以申請了也可以在網路先填寫申請書,承辦收件辦妥後,會e-mail給你,再臨櫃繳費請領即可,很方便。其他縣市好像都要到建管課去申請.建議申請縮圖即可最快一天就可以領圖,若要原寸就要七個工作天囉!還有現在室內變更工程在台北市都要和市府申請許可唷,不然我看你鄰居很快就會被別人舉報滴!
咦?這不是『家電』區嗎?怎麼跑出個『結構』來了gain1230 wrote:沒錯~~結構梁是不能打掉的危險~~陽台外推基本上就算是違建了~~直接打110吧~~ 這位大哥的第一句話算正確的,如果牽涉到建築結構的樑柱,如果沒有其他補強,通常不建議打掉。第三句話也算對,陽台外推基本上是違建。唯獨第四句話不懂就別亂說,這個干110什麼事情?全國最厲害的電話應該是119啊,抓蛇抓蜂救狗貓,都是辛苦的打火弟兄處理的(話說回來,烈焰赤子網友也提過,這個其實不應該是消防隊的業務的說)如果想檢舉新增違建,正確的做法是,請打給地方政府的工務建管單位(通常叫工務局建管處)去處理。
yesido wrote:我發現在落地窗上方有一橫樑(寬、高都有50公分以上)...(恕刪) 這隻樑很"大支",猜測陽台部份應是"懸臂"出去的若為了裝潢的目地而去打掉這根大樑,而且沒有加作任何補強的話我只能說.....幫您鄰居規劃及施工的承包商,不是混蛋就是笨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