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S牌販售標示

請問一下為什麼網頁上
型號是40W3100
又特別註記*KDL-40W3100 為 KLV-40W300A 40型多功能液晶電視搭配 Sony 數位機上盒。
然後背後的標示如其他人的開箱文是寫KLV-40W300A

在台灣販售的機型不是應該跟隨驗證通過也就是背後標示的型號賣嗎?
如官網上產品規格為什麼兩個型號都有出現阿?
今天去BR4拿了SONY的型錄
也是寫40W3100

這是因為台灣法規的稅則問題嗎?
怪怪的

2007-10-22 2:2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S牌 標示
KDL-40W3100 = KLV-40W300A 40型多功能液晶電視 + DST-S100T Sony 數位機上盒
想到再填 wrote:
KDL-40W310...(恕刪)


我一直覺得SONY這種作法是搭售,
因為他創造了一個新機種名稱是包含兩個東西的。
而搭售不是有違法的嗎???

一般公司通常都是會用買電視送數位機上盒的作法,
像是SONY應該是要用
「買KLV-40W300A 送數位機上盒」
這種行銷手法才比較正常........

這數位機上盒哪叫送?國內法規規定目前的電視一定要支援數位電視的接收,因此有廠商採用內建也有廠商用外接的,不要錢的叫送,像米國買W系列會送原廠專用壁掛架那才叫送。
基本上 電視 跟 顯示器的稅是不一樣的
所以台灣的廠商
幾乎都是採用 LCD + 選台器的方式 處裡

做在一起 叫電視
分開就是 LCD 顯示器 + 選台器


單獨產製電視調諧器或彩色顯示器免徵貨物稅

(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二日電)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彩色電視機須同時具備彩色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兩大主要部分,二者合併使用才具有直接接收電視視頻訊號及播放電視節目電視機功能。若彩色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單獨產製出廠或進口者,則非屬彩色電視機範圍,免課徵貨物稅。

國稅局指出,廠商產製或進口彩色顯示器,如其本體不具有電視調諧器(TV Tuner)裝置,而且產品名稱、功能型錄及外包裝未標示有電視字樣,也未併同具有電視調諧器功能的機具出廠或進口者,因無法直接接收電視視頻訊號及播放電視節目,非屬彩色電視機範圍,免課徵貨物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上述彩色顯示器或電視調諧器在出廠或進口後,如由裝配或銷售廠商再行安裝或改裝為彩色電視機者,該裝配或銷售廠商仍應依貨物稅條例規定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並按整具彩色電視機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繳納貨物稅。

http://www.epochtimes.com/b5/7/8/12/n1799515.htm


SO .............
也算政府的德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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