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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立冷氣該檢討

 
PO文,不是為了詆毀日立,只是想陳述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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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無謂爭端或筆戰,先說清楚如下: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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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7月新居落成至今,將近21個月,日立冷氣RAS-45NW室內機噴水至今。
日立總公司不知道來修了幾次、電話不知道打了多少通、存證信函不知道往來了多少封、消保官也開過兩次無意義的會、溼度計也讓日立置放家裡過了(結果一切正常),總之,無論是數不清的維修後、法律效力的消保官面前,日立總公司每次理由都不同,也都保證「不會再滴漏水」。
 
然而,日立冷氣室內機噴水(滴漏水)現象始終存在,寫信到日本,日本日立也不管。
現在,因為日立要拆管線,我的百萬裝潢必須被破壞,我「被迫」搬家。
 
因為冷氣噴水舉家搬遷,聞所未聞。
 
日立只依民法負責支付裝潢搬家復原費用,卻對我長達21個月的精神損耗全盤否認,假裝一切沒發生過,要我「讓步」。
我想請問,我憑什麼要讓步?
若今天這台冷氣是滴水在日立董事長頭上,且連續21個月修不好,請問日立會如何反應?
 
我對日立冷氣無言了。
消保官說要五人以上主動向消保官舉報,才受理相關案件。
真搞不懂,消保官究竟是保護商人,還是保護消費者?
  
Anyway,今天開始拆裝潢。
萬一到時候拆了裝潢,又發現管線沒有問題,那麼,日立又要怎麼解釋?
 
※ 民法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以下是照片:
 

我家(室內機出風口在Keyboard正上方)



2009年10月11日,日立室內機滴漏水。



2009年10月17日,日立室內機滴漏水。



2009年10月18日,日立室內機滴漏水。



2009年10月18日,地板受損情形。



2009年10月19日,日立室內機滴漏水。



2009年10月19日,地板受損情形。



2009年11月16日,日立室內機再度嚴重滴漏水(依10/19消保官裁決為之)。
台灣日立於2009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協商消費爭議案紀錄」(98消官字第1639號)表示「已找出系爭冷氣漏水之真正原因,本次保證可修復」,並於2009年10月30日依消保官要求,更換全新品(室內機&室外機)。惟2009年11月16日,日立室內機再度嚴重滴漏水,對我方與消保官之保證完全失効。其後,2009年12月8日第二次消保官會議,日立遂對冷氣機滴漏水完全否認,並指稱本人提供舉證照片有造假之疑;消保官視而不見,並逕裁談判破裂。



2009年11月16日,地板受損情形。



2010年5月2日,搬家清空、拆裝潢、換管線。 



2010年5月2日,搬家清空、拆裝潢、換管線。



2010年5月2日,搬家清空、拆裝潢、換管線。 
 
 
 
2010-04-30 16:01 發佈
看到百萬裝潢我好像點進去看喔~可是我登入非死不可後還是看不到照片耶...
兔貴肇朋:本人所發表和回應的文章,都是晚消化,本人不對其導致的結果承擔任何責任.
 
連同原本裝潢的照片,我回家後再上傳。
 
 
日立冷氣~聽了再買
教你當初先聽再買難道你沒聽到嗎?
現在你受罪了~才來怪日立
人家在廣告不就早就跟你說了嗎~聽了再買!!!
不太懂,為什麼不能換一台新的就好了。剛剛才裝了日立冷氣的我
 
回kang19780315,你是來鬧版的嗎?我是非常認真撰寫這篇文章的。
 
回audionote,我已經換了三台新的了,關鍵是日立無法解決滴漏水問題。
 
 
難以理解的PO文。

日立的服務向來以阿莎力出名,怎麼會跑出這樣的案例呢...........
"我已經換了三台新的了,關鍵是日立無法解決滴漏水問題。"

所以不是機器的問題啊

應該是管線的問題囉

那跟日立有何關係啊

管線....不關日立吧

 
若非日立,就是經銷商。
 
民法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這應該是施工的問題...= =

說不定裝潢的時候把釘到管線......我是說說不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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