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文,不是為了詆毀日立,只是想陳述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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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無謂爭端或筆戰,先說清楚如下: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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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7月新居落成至今,將近21個月,日立冷氣RAS-45NW室內機噴水至今。
日立總公司不知道來修了幾次、電話不知道打了多少通、存證信函不知道往來了多少封、消保官也開過兩次無意義的會、溼度計也讓日立置放家裡過了(結果一切正常),總之,無論是數不清的維修後、法律效力的消保官面前,日立總公司每次理由都不同,也都保證「不會再滴漏水」。
然而,日立冷氣室內機噴水(滴漏水)現象始終存在,寫信到日本,日本日立也不管。
現在,因為日立要拆管線,我的百萬裝潢必須被破壞,我「被迫」搬家。
因為冷氣噴水舉家搬遷,聞所未聞。
日立只依民法負責支付裝潢搬家復原費用,卻對我長達21個月的精神損耗全盤否認,假裝一切沒發生過,要我「讓步」。
我想請問,我憑什麼要讓步?
若今天這台冷氣是滴水在日立董事長頭上,且連續21個月修不好,請問日立會如何反應?
我對日立冷氣無言了。
消保官說要五人以上主動向消保官舉報,才受理相關案件。
真搞不懂,消保官究竟是保護商人,還是保護消費者?
Anyway,今天開始拆裝潢。
萬一到時候拆了裝潢,又發現管線沒有問題,那麼,日立又要怎麼解釋?
※ 民法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以下是照片:

我家(室內機出風口在Keyboard正上方)

2009年10月11日,日立室內機滴漏水。

2009年10月17日,日立室內機滴漏水。

2009年10月18日,日立室內機滴漏水。

2009年10月18日,地板受損情形。

2009年10月19日,日立室內機滴漏水。

2009年10月19日,地板受損情形。

2009年11月16日,日立室內機再度嚴重滴漏水(依10/19消保官裁決為之)。
台灣日立於2009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協商消費爭議案紀錄」(98消官字第1639號)表示「已找出系爭冷氣漏水之真正原因,本次保證可修復」,並於2009年10月30日依消保官要求,更換全新品(室內機&室外機)。惟2009年11月16日,日立室內機再度嚴重滴漏水,對我方與消保官之保證完全失効。其後,2009年12月8日第二次消保官會議,日立遂對冷氣機滴漏水完全否認,並指稱本人提供舉證照片有造假之疑;消保官視而不見,並逕裁談判破裂。

2009年11月16日,地板受損情形。

2010年5月2日,搬家清空、拆裝潢、換管線。

2010年5月2日,搬家清空、拆裝潢、換管線。

2010年5月2日,搬家清空、拆裝潢、換管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