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mml0913 wrote:
網購上的陳列,郵購的...(恕刪)
你要先看清楚他寫的內文,他已經用信用卡付清了,根據民法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如果再扯遠一點
民法第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賣家在系統的確認單中,有要求消費者支付價金文字,買家也按照約定支付,此時契約就應該被視為成立,賣家根本就不應該在尚未確認是否能出貨之前,就給買家帳號先行結帳付款。
這根本已經直接跳過要約引誘的階段,所以講難聽點,給負評真的剛好而已,買家算厚道沒要求賠償了...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