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刊登發佈日期:2014/5/16 上午 08:43:29|最後修改日期:2014/5/16 上午 08:45:42
消息內容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及臺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12條第1款規定「企業經營者經執行機關或消保官通知前來說明消費爭議案情或商議解決方法,無正當理由不派員出席」,予以公告如下:
「企業經營者黃立維即健中電器行(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大順三路278號)與消費者馬OO因網路購物衍生消費爭議,排定103年5月8日下午3時50分進行消費爭議案調解會議,企業經營者無故不派員出席。」
發稿單位:
消保官辦公室(民治市政中心) 電話:06-6322099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