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詐欺不成立:人家998台都已經賣完了啦,只是網頁來不及更新,國稅局人員照過來!998台的SONY電視都已經出貨賣完了,去查一下發票有沒有漏開!營所稅順便查一下,營收這麼好哩! 2. 詐欺成立:拿不出證明998台SONY電視的出貨與發票記錄,商品數量998台就是騙人的,法律文字叫做詐欺!「所謂詐術,指欺罔而言,凡一切可使人陷於錯誤之行為皆屬之。至於欺罔之為全部虛構或一部非實,與詐欺罪之成立無關。」對於商業詐欺的行為支持您直接提告啦!我們都是證人!--------------------------註1:一、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應成立普通詐欺罪(刑三三九I),並罰其未遂犯(刑三三九Ⅲ)。其是否既遂,應以已否交付為準。本罪之構成,應具備下列三要件:(一)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行為人就他人之物,排除其權利者,有據以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之物,而為利用處分之意思時,即為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二)須以使用詐術為手段。所謂詐術,指欺罔而言,凡一切可使人陷於錯誤之行為皆屬之。至於欺罔之為全部虛構或一部非實,與詐欺罪之成立無關。以言行詐方法,初不以積極行為為限,即消極行為亦無不可,惟消極之詐欺須以違背法律上周知真實之義務,而利用他人之錯誤,蓄意詐欺而取得財物者,始克相當。例如出賣人應將標的物之瑕疵,告知買受人,乃出賣人欺矇顧客,而以劣等貨物假冒上等貨物,高價出售,亦應成立本罪。(三)須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此乃使人因其詐術而致錯誤後,將其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之謂。至其物究係自己所有或第三人所有,並非所問。故受財物之損害者,與因欺罔而陷於錯誤之人,並不以同一人為必要。例如以詐術使法院陷於錯誤,導致誤判,而使之交付財物是。且所謂物,包括動產、不動產及電氣在內。二、詐欺得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應成立詐欺得利罪(刑三三九Ⅱ),並罰其未遂犯(刑三三九Ⅲ)。其是否既遂,應以事實上已否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為斷,不以果能享受為必要。本罪之構成,應具備下列三要件:(一)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二)須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上述(一)、(二)兩要件之說明已見普通詐欺罪項內,茲不復贅。(三)須使自己或第三人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不法之利益,指其利益在法律上為不法者而言。至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究為積極之收入增加,例如以詐術取得債權;抑或消極之減少支出,例如以詐術免除債務,則在所不問。若所詐得者為現實之財物,即與財產不法之利益有別,應成立刑法第三三九條第一項之普通詐欺罪。本罪不以使人交付為必要,只須行為人以詐術而自行取得或使第三人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者,罪即成立。實例上以套購車票,高價轉售圖利;偽造納稅符號,偷漏關稅;或以詐術套取國家外匯,以圖不法利益等,均認為詐欺得利罪,其範圍固甚廣泛也。三、常業詐欺罪: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者,應成立常業詐欺罪(刑三四○)。本罪之構成,應具備下列二要件:(一)須犯第三三九條第一項之普通詐欺罪,或同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二)須以犯該罪為常業者。常業,指以犯罪行為為生活之事業,即恃以為生之意,與其他常業犯無異。其處罰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較諸普通詐欺罪及詐欺得利罪為重。此蓋以詐偽欺騙,不惟悖德犯義,抑且有干律禁,乃意怙惡不悛,故特加重處罰,以為刁頑者戒。註2:財政部101年1月4日令修正發佈稅捐稽徵法第47條條文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公佈,將第1項序文所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修正為應處「刑罰」亦即,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或代徵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或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或侵佔已代繳或已扣繳稅捐者,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2條定有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
我剛剛搜尋了一下,這家在01上的負面評價還真不少@@...小蔡電器買的日立冰箱底部凹陷跟網路名店"小蔡電器"買電視,買不到電視,換來一肚子氣跟小蔡電器買冷氣卻換來一肚子氣而且其中兩篇的當事人皆提到賣家都是回覆要買方去找消保官上法院PO PTT或M01都沒關係....若真如當事人所述,那這賣家的服務態度還真是令人不敢恭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