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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小心電熱水器安裝方式(因賣方終於處理,修改標題,並附加協調結果)

會不會太誇張!這樣施工品質,太差了吧!
太.........XXX
真是丟我們水電工的臉
好歹也用根金屬壁虎
還是他嫌鑽洞麻煩阿= =
concealid wrote:
真的很危險,那賣家有...(恕刪)

基本上這是賣家施工不良,並非櫻花產品有問題,本人也同意櫻花公司的說法,
產品本身並沒有問題。當初所有相關產品選用櫻花,其實就是認同櫻花對安全性的重視,
只是沒想到安裝上這麼離譜。
這賣家不知道裝了多少顆這種不定時炸彈,財產損失事小,造成人員傷害就大條了,如果賣家有看到,請趕快去幫之前的客戶重新固定好,也算是負責的態度.
pa1688 wrote:
這賣家不知道裝了多少...(恕刪)


說到此,這真的要注意,那位黑心賣家跟我說,他都是這樣裝的,已經賣出上百台(太誇張的),
不知道還有多少潛再受害者
因賣家處理,取消此段文章,此事件已於5/28協調會處理
先去找消保官吧...............
必要時可以請消保官找專業人士一起去鑑定一下,
日後協調不成要提告也比較省事。
砍美眉,救小白,快找腋魔俠Online~
Snow wrote:
先去找消保官吧......(恕刪)


感謝大大的建議,明天會向消保官申訴,並準備好存證信函


第六章  罰  則



第五十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之一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七條 企業經營者拒絕、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第五十八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第五十九條 企業經營者有第三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者,主管機關除依該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處置外,並得對其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六十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核准者,得命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第六十一條 依本法應予處罰者,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時,從其規定;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即移送偵查。

第六十二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經限期繳納後,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熱水器...裝在浴廁裡 不是不好嗎??
不過就像開版大大講的!!
萬一當時有家人如廁就真的後果不堪設想囉!!
真的是萬幸萬幸... 阿彌陀佛
harrycc wrote:
無恥的賣家,被接漏此...(恕刪)

真是沒誠信的賣家
只敢在底下罵人
卻不敢認錯
Y拍被檢舉導致結束
還推說是自己賣太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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