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ycode wrote:
經過委員決議,或經過住戶決議,可是差很大的!
必須要經過住戶大會決議不能將室外機裝外面,且住戶規約要送交主管機關,
管委會只能依住戶大會的決議執行,
才小貓幾隻的管委會只佔有極少數產權,管委會所決議出定出的規則並不具效力。
有關外觀規定應該是規約上訂定的,通常是在建商的草約上已載明。
空調外機等外觀的規定的確不應該由管委會制定,因為管委會的決議可被下屆的管委會癈止或修改。
而外觀設施是很難復原或改變的。連區權會都不宜有相關的決議,一定要制定成規約才不會朝令夕改。
這是管委會不宜制定這種規定的原因,不是管委會沒有權力(管委會是被授權管理社區公共事務,不管是幾個人或所有權比例,他們自有其被授權之權利)
我想樓主或管委會的說法只是用字不夠精準而已,不用太挑剔。就如你的貼文用字也很不精準。
你說的住戶大會應該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住戶大會的決議只當民意參考,對管委會沒有約束力。
檢附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相關文參考:
九、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所以管委會也被授權為管理組織,不是單純的執行組織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