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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機 裝在外面 違法?

flycode wrote:
經過委員決議,或經過住戶決議,可是差很大的!
必須要經過住戶大會決議不能將室外機裝外面,且住戶規約要送交主管機關,
管委會只能依住戶大會的決議執行,
才小貓幾隻的管委會只佔有極少數產權,管委會所決議出定出的規則並不具效力。

有關外觀規定應該是規約上訂定的,通常是在建商的草約上已載明。
空調外機等外觀的規定的確不應該由管委會制定,因為管委會的決議可被下屆的管委會癈止或修改。
而外觀設施是很難復原或改變的。連區權會都不宜有相關的決議,一定要制定成規約才不會朝令夕改。
這是管委會不宜制定這種規定的原因,不是管委會沒有權力(管委會是被授權管理社區公共事務,不管是幾個人或所有權比例,他們自有其被授權之權利)
我想樓主或管委會的說法只是用字不夠精準而已,不用太挑剔。就如你的貼文用字也很不精準。
你說的住戶大會應該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住戶大會的決議只當民意參考,對管委會沒有約束力。

檢附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相關文參考:
九、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所以管委會也被授權為管理組織,不是單純的執行組織而已。

flwwagner wrote:
想請問一下我家有台冷...(恕刪)


如果你們的這項規定是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的,那具有法律效力的。

你不遵守會被依約處置的。
謝謝大家~當初也是看別人有裝才跟著裝的!!
所以簡單來說經由住戶開會投票決議事項由管委會執行才具有法律效力??
管委會自行要執行的,不用理他就是了??
sunyearhuang wrote:
檢附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相關文參考:
九、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所以管委會也被授權為管理組織,不是單純的執行組織而已。

管委會只是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的管理組織+維護工作而已!

也就是管委會不管做什麼,都必須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住戶大會)多數決同意,
除非住戶大會授權,否則管委會本身並沒有制定規約或定出一堆奇怪規則的權力。

當然,換燈泡/電梯保養什麼的,這是管理維護工作。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我比較好奇是, 其他住戶都怎麼裝的? 為什麼你只能裝外牆?
flycode wrote:
管委會只是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的管理組織+維護工作而已!
也就是管委會不管做什麼,都必須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住戶大會)多數決同意,
除非住戶大會授權,否則管委會本身並沒有制定規約或定出一堆奇怪規則的權力。
當然,換燈泡/電梯保養什麼的,這是管理維護工作。

麻煩看清楚一點點,用字再精準一點點:
原條例是:
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
不是
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

差一個字差很多喔!管理是自主性很高的,管委會既經授權管理公寓大厦,只要不違反規約和法律都是合法的(但如前面說的,合法不代表合宜或正當)。
sunyearhuang wrote:
麻煩看清楚一點點,用字再精準一點點:
原條例是:
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
不是
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

法律法規的用字就是要很精準,且不能只看一條就無限擴大解釋...
不管是,管委會都只能管公寓大廈"公共空間"的管理維護工作,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好幾條都在對此說明+定義。

要不然,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
這一條並沒有寫哪一棟大樓,難不成你們大樓選出的管委會,也可以管台北101大樓?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才是授權管委會管私人產權的部份。
同樣要住戶大會產權多數決同意+白紙黑字授權+規約送交主管機關。

若沒有住戶大會同意,難不成管委會小貓幾隻開個會,就能管你家住幾個人?生幾個小孩?

若有本事搞到住戶大會產權多數決同意,
就算整棟大樓都要信摩門教or基督教or佛教才能入住,管委會也同樣可以管!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flycode wrote:
法律法規的用字就是要很精準,且不能只看一條就無限擴大解釋...
不管是及或 的,管委會都只能管公寓大廈"公共空間"的管理維護工作,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好幾條都在對此這說明+定義。

管委會的權利來源既然來自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和維護所及當然限於區分所有權人的權利所及之處。
用字要再精準一點,就把"公寓大廈"公共空間"的管理維護工作"再修正為:
該公寓大廈公共空間,公共設備和公共利的管理維護工作。
但一般法規或條例不會寫到沒這麼麻煩,有時候寫的越仔細,反而更容易被挑毛病,法規要修又很麻煩。
所以一般法規之下還會有施行細則,目的就是讓執行單位根據法規的意旨,或執行時發生的疑問或爭議作出更詳細的說明。


flycode wrote:
若有本事搞到住戶大會產權多數決同意,
就算整棟大樓都要信摩門教or基督教or佛教才能入住,管委會也同樣可以管!

言重了!
私權(包括人身權)已有憲法和法律保隌。
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裡面已載明管理條例的適用範圍。
另外第七條: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也載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事項的範圍。
所以信教的問題,就不用擔心,安心的住吧

當然,有時候社區之共同事務也會有和私權利益衝突的地方。
這時候就是以比例原則來判定共同事務決議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需要性,公平性,正當性,共同利益遠大於私人利益,私人利益的損害很小...)


樓主自己都講了..因為把陽台都做了窗戶起來...應該是當初做的時候沒注意到

要留冷氣的格柵,全部都封起來才造成現在的狀況!所以想辦法找廠商來處理陽台

的窗戶才是重點!
你我所做的任何事情都源自兩個動機: 性衝動和成為偉人..........佛洛伊德
如果是在 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通過 新增的規定:室外機不能裝外牆
之前裝的,還需遵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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