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大的痛苦我們家也遇過家中也是別墅型但是旁邊也有大樓型的住戶合在一起之後管委會居然說..我家二樓曬衣服有礙觀瞻叫我們要做起柵欄擋住...OOXX~~我是招誰惹誰阿自己家還要被管==另外我們一樓要一起做又不給怎個就是....現在管委會都說要美觀阿!才有價值阿~卻給我們住戶帶來困擾!
住戶規約不能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住戶規約是用來管社區共同的事務、公共的設施。建議大家先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至少讀過一次再來討論,不要誤把先入為主的觀念當做正確的。通常透天社區的屋頂是「專有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謝謝各位意見,小弟住的地方確為當地較高單價的別墅住宅,故在社區中不乏有COCO的鄰居,他們認為有錢買這種房子,當然你會有錢買更高單價且較不破壞美觀的強制式循環太陽能熱水器。然小弟確認為錢應該是花在刀口上,裝太陽能就是為了節能,為何還需要再裝熱水馬達來吵人及耗能?然管委會只因突出的儲熱桶就認為會破壞美觀,而強制我們要裝就只能裝強制循環式太陽能熱水器,不知各位大大有無家中裝強制循環式太陽能熱水器,可否發表一下感想,成本貴多少?故障率如何?供小弟參酌!謝謝!
shliou wrote:住戶規約不能違反公寓...(恕刪) 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不知這位大哥對這一條有何看法。我想第四條指的是內部部分,外觀是整個社區看得到,除非你可以隱形,就像101之前有要求建商廣告不得使用101的圖像,但最後在某些方面還是敗訴,因為人家從他建案看出去,有看到101,所以實景照片,別人愛怎麼用,你管不著。樓主的部分應該是看有那一次住戶會議有通過相關條文,沒有就隨便你裝,有的話請先在住戶會議翻案。不然打官司應該會輸。
ChipDale wrote: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這一條應該是在規範公寓大廈非專有的部份。版主住的透天別墅,樓頂應屬專有部份,理應不在此條文限制內。
ChipDale wrote: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恕刪) 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這條指的是「不屬專有部分」,所以這裡樓頂平臺也僅是指大樓,非透天屋頂。第四條指的是「專有部分」,非內部部分,不要亂改~~~只要是專有部分都受第四條保障,不管是內部還是外部。你說101的案例根本毫無相關。
法規的用辭定義不能亂改...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的是公寓、大廈,跟透天有什麼關係? 管委會拿錯法規了吧?透天的建築執照設計圖樣,在使用上並沒區分為數部分的明確界線,第 3 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再來就要看透天社區,共同設施是否多數為整體不可分。第 53 條 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