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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火燃燒]有遇到新買手機亮點"聯強"不換貨的請進!!(更新感想1/8)

各位01網友大家好...
小弟在1/4禮拜日購買了Sony Ericsson T650i 手機...
回到家之後螢幕右方出現一個白亮點...
非常明顯...
回電給店家之後...
經銷商店家說不給換...
得送給聯強做鑑定...
但是聯強通常不認為手機螢幕亮點可以換新貨...

=======怒火分隔線======

一開始小弟只是以為店家推卸責任說說罷了...
後來打去聯強服務專線詢問...
得到的答案是"不管哪一家手機廠商,都不對螢幕亮點有換新貨服務"....
於是我也問他...
從任何一個手機官網,資訊平台,平面廣告...
到你們聯強到經銷商店家...
都沒人告知"手機有亮點是正常狀況,不接受換貨"...
聯強都沒有告知消費者...
難道都沒有半點責任嗎?
後來接洽的小姐也說歡迎我去投訴消保會跟消基會...

=======怒火分隔線=======

接著小弟就打給消保會...
義工先生就告知小弟...
可以發存證信函...
要求Sony Ericsson說明亮點為是否為正常還是有瑕疵?
如果是正常的狀況...
可以要求廠商在官網或是任何銷售平台"公佈"...
"有亮點屬於屬手機正常狀況,不接受退貨"
聯強跟經銷商店家也必須"主動告知"消費者...
該手機廠商一經拆封...
不接受亮點退/換貨服務...
可想而知她們絕對不敢這樣講...
因為這樣誰敢買他家手機?

=======怒火分隔線=======

請各位01老大幫小弟集氣...
如果判定為不能退換新貨...
小弟會發存證信函給Sony Ericsson...
到時候如果收到她們認定這是"正常狀況"的公文...
會PO到01,PTT跟各大手機相關資訊平台...
不再讓往後購買手機的朋友權益受損!!!


=======怒火分隔線=======

如果小弟能換到手機...
各位01朋友我們可以得到2個結論...
1.聯強跟手機廠商是不保證手機沒亮點的...
拆封之後有亮點是你該死!!!

2.拿去聯強換貨不吵的小孩...
聯強是不會管你生死的啦!!

PS.小弟承認沒有當廠拆機檢查是我的錯誤,但是商家也沒幫我檢查,而且我還跑去包膜咧...換新機我包膜又浪費了...



====這邊是到1/6晚上10:15的感想====

廠商方面呢...
還在"判斷"是否正常(網路/電話查詢結果)...

至於個人心得方面...
我得先感謝01網友各方面的意見...
不管是支持或是嘲諷...
我都有一點感想想講...

1.小弟發文時就會想到有人會用"商品價值"來看這件事情,只能說對於"低價位"就是"低接受度"的朋友來說,您的修養優於一般人,小弟佩服...不過這T650i區區6千元的價值,對於我這邊省吃儉用還在放無薪假的上班族來說,的確比不上那些一個月7~8萬以上的人,可能老大您們買到亮點手機都是直接付錢在買一支吧.

2.對於台灣人把買到"爛貨"還能用..."本來","原本","應該"這種字眼去強迫自己接受,對於您們這樣勇於接受爛廠商/爛貨的心胸,小弟也是感到萬分佩服.

3.希望各位01網友回文的時候,看清楚小弟講的內文,今天是手機"液晶螢幕",不是"電視"液晶螢幕,不是"電腦"液晶螢幕,再次強調電腦跟電視液晶螢幕,在外盒或是賣場均有貼上"亮點保固"說明,手機部份不管賣場,經銷商,製造商的"所有通路",均未"主動"告知消費者亮點條款,如果今天小弟是買電腦液晶螢幕發現亮點,不會在這邊跟各位靠腰,請各位放心.

4.對於該針對的是經銷商聯強,還是加盟店家,還是製造商Sony提出訴求這個問題,其實我想是都應該提出訴求吧?原因如同第3點所提,所有廠商並未告知亮點條款,而是在消費者發現之後才說明,請問這樣講難聽點,應該是屬於詐欺行為了吧?

5.針對支持我的朋友,小弟先跟您說聲抱歉,畢竟小弟說不定接受了廠商摸頭之後,就沒辦法幫各位發出聲音,畢竟台灣人都習慣和氣生財,小弟也只是個上班族,沒有很多精神精力去耗在這件事上,但是小弟保證,如果這件事情沒有妥善處理,小弟就算認賠,也絕對不讓廠商好過,會把整個事件放到各大板上,提醒各位消費者,買到亮點手機的痛苦,以示警惕.


最後還是感謝各位01網友的回文...
不管好或壞...
小弟都銘感於心...
謝謝各位...


====睡不著前的補充====

有很多大大在法條這邊有些爭議...
根據小弟打了消基會跟消保會的說法...
手機在我購買回去的幾個小時出現的亮點...
屬於"瑕疵品"...
就算我當場檢查沒有...
回家幾個小時後出現也算是瑕疵品...

如果廠商認為這不算瑕疵是正常現象...
必須於商品外盒或是事先告知消費者...
特此更正...
所以以前被說不能退的案例...
只是商家的說法...
例如"貨物既出概不退換"也是商家說法...
當商家訂的規則違反法律保障的時候...
是以法律為主...
各位不要再爭執法條...
如果還是覺得商家規則才準的人...
如果商家店裡規則加上"凡碰觸到我家商品視同購買"這一條...
相信您也是甘之如飴的接受吧...
對於法條有問題也可以查詢各地消保官...

至於小弟包膜是否有影響到手機正常運作...
廠商必須證明是因為包膜會影響亮點出現...
否則此物就是認定為瑕疵品...

其實廠商自己也心知肚明...
如果產品抽測的時候...
發現亮點...
解決的方法是

1.包回去當做正常品賣
2.檢測不合格.

答案一出就解決爭議了吧...
如果廠商回答我1那我就認了...
他回答2你沒理由不換給我了吧?

這麼晚了還上來回文小弟也是吃飽閑著...
晚一點來去探望73F那個有政治狂想的患者好了...

PS.溢領的錢趕快還來~那個美國人~


=====1/7 10:16 分格線=====

剛上網去聯強查已經到"維修"階段了...
沒有收到電話也沒有任何通知...
所以到底是"維修"啥也不知道...
晚點再試著電話查詢...

謝謝各位的回應跟關心...




====1/7 10:48 最後更新====

在祭出一連串電話猛攻之後...
聯強方面已經答應更換"螢幕新品"...
小弟有強調如果不是新品不接受...
聯強也保證絕對是新品...
對方也提出如果不接受換螢幕...
會以個案處理...
處理時間會多久就不得而知了...
小弟不想在花費時間跟金錢耗在這件事情上...
所以選擇接受這個處理方式...

至於為什麼小弟這樣雷聲大雨點小...
是因為昨天晚上大概8點左右...
家人因病住院...
我已經沒啥心力去追究這件事情了...
畢竟如果讓老大郎知道為了區區幾千元...
搞到要拋頭露面甚至賣人情給政治人物...
我怕他會從病床上跳下來幹譙我...

對於一直關心小弟的各位朋友...
PDA大大還有不爽網的tangocheng大大...
小弟很抱歉沒有心力再去追究這件事情了...
希望能就此落幕...
這禮拜回家還有一堆事情要去處理...
唉...

不過至少我們可以知道幾件事情...

1.不論是手機或是任何商品,如果出廠就已經有瑕疵,即使廠商認定正常,只要他沒有事前告知危害到你的權益,不管是否為網路或是實體店家,即使你已經拿回家或是使用過,消費者都有權力提出要求更換新品或是維修到好,不要忽視自己的權益.

2.依照tangocheng大大提供的資訊,店家沒有展示出保證書跟提醒你,有關商品的退換貨條款,都屬於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的情況.

3.是不是會吵的人才有糖吃?我想從小弟這個案例就可以知道,以往被聯強或是神腦呼弄亮點就是不保固的人,其實您們都已經被亮點條款給陷害了,遇上這樣案例應該堅持自己的權益跟立場,極力爭取,而不是放過店家跟聯強,也讓廠商感到消費者的好騙.

最後的最後...
請各位01網民...
購買此等常有消費爭議的商品時...
多看看網路的評價跟使用狀況...
多詢問該商品退換貨的條款跟限制...
商品到手後也不要像小弟高高興興的回家...
付錢之前客人就是老大...
千萬不要簽約或是提前下訂...
畢竟不是每個店家都有負責任的心態...

台灣不是美國或是其他先進國家...
很多商家對於"商譽"的認知只是很抽象的名詞...
根本不會在乎消費者的權益...
期望各位不會再像小弟遇到這樣的事件...
如果不幸遇上...
收集好證據極力爭取該有的權益...
吃一次虧學一次乖...

這2天來各位01網民的指教跟幫助...
小弟學了不少也付出了很多...
希望我的經驗可以幫助到更多被商家損害到權益的消費者朋友們...
千萬不要忘了自己身為消費者該有的權益...
有朝一日身為店家也不要忘了這份心...
謝謝各位...




=====1/8 9:54 更新感想=====

首先再度感謝1/7後給俞小弟指教的朋友...
對於後面幾位朋友還補充了法條...
小弟很感激各位幫忙上了一課...
不過還是有幾位"某些人"很喜歡打筆戰...
小弟重申..

1.不鬧大是基於台灣人和氣為貴,還有小弟所提的"私事",如果店家還是堅持那個不負責任的態度,小弟是絕對會有所動作,對於那幾個很喜歡"火上加油"挑釁的"某些人",請您設身處地為小弟著想,不過如果您是那種不顧父母感想跟身體狀況的不孝子或是畜牲,那小弟只能為您父母感到痛心.

2.另外找政治人物這個最後手段,不是為了討一支區區6000元的手機,要搞大當然是為了亮點條款跟消費者權益,只是"某些人"可能是店家或是心理不平衡,喜歡打筆戰,老是發些挑釁文,實在很可悲...

3.小弟對於有心回覆這篇文或是給于小弟指點的朋友,小弟絕對以禮相待,不過對於某些喜歡火上加油發些挑釁文的朋友,小弟也會"竭盡所能"回覆您想要的答案,謝謝...

不管怎樣這件事情落幕了...
明天拿到手機小弟終於可以開開心心的使用這隻手機了...
也祝那幾位老是喜歡落井下石,冷眼旁觀,火上加油的"某些人"....
可以如您所願買到喜歡的"亮點機"....
113F的自稱廢物的朋友跟來自不知道哪個村的村民或是回覆這邊文的朋友...
請不要對號入座喔...
謝謝各位...

2009-01-06 14:43 發佈
應該是換不到了!手機本來就不保固亮點的,所以買得時候一定要驗機
就像是電腦螢幕跟電視一樣除非有寫明保證無亮點,不然都是屬於正常的說!
PDA&MAC新手 wrote:
應該是換不到了!手機...(恕刪)


所以老大對於業者無告知的情況下...
您是接受的嗎?
手機液晶螢幕不知道老大有沒有注意到...
小弟寫得很清楚...
完全沒有寫到或是註明...
亮點是正常情況非保固喔...
而且我強調一點...
我打去聯強的客服人員...
我說如果開封之後有亮點...
店家是不是可以推說手機業者對於亮點沒有保固...
所以消費者自行吸收?
她是跟我說"對"喔!!
就算你當場驗...
她也是可以不管你的喔!!

您覺得這樣是合理,而且消費者應該接受的囉?

大大我了解你這種感受!我之前去買w580在那裡看沒有!回家看之後發現有!店家就推推推
後來老闆也看到量點!也送x強!她居然跟我說看不到!眼殘後來來來去去3次量點連換都沒換
後來我去獅子林sony Ericsson她免強讓我換因為我跟她吵!
我想大大你只能接受!不然就跟我一樣吵!
線再有關液晶螢幕都不保!你拆就要買!我之前買psp也是這樣電腦螢幕也是!
雖然這是不合理!但是我們又能說啥!所以樓主我建議你剛她吵!有吵的小孩有糖吃!
不然你就接受吧!
別燒了吧~
請翻翻說明書後面的保固條約,有說明所謂的"有限的保固"

===============
顯示幕上可能出現因個別畫素功能失常且無法調整,而產生的亮點或黑點(稱作有瑕疵的畫素)
有瑕疵的畫責點數在兩個以下時,為可接受的水準。

===============

如果有兩點以上就大大方方的要求換,
一點呢...好好跟他們講看看有時反而會比較不吃虧。
zues wrote:
別燒了吧~請翻翻說明...(恕刪)


zues哥不好意思...

請問說明書放在手機包裝盒裡面...

消費者不拆封...

誰看得到這條?

你覺得這樣合理??

如果業者有寫在官網或是有事先告知(如液晶螢幕)...

小弟不會跟他番...

很抱歉他寫在裡面說明書...

請業者敎我不拆封看得到內容的方法...
k945 wrote:
zues哥不好意思....(恕刪)


大大我猜你現在也很怒!我能體會!現在就看你要不要爭取你的權益
有徵有機會!就算沒有之後也不會後悔!
7650 wrote:
大大我猜你現在也很怒...(恕刪)


7650大大...

我已經做好最壞打算...

不給我換新貨的話...

會直接找認識的立委...

請她們以辦公室名義幫我發存證信函給聯強...

看她們是要好好協調還是鬧大...

再沒有後續動作就直接開記者會...

這當然不算是一個好方法(感覺好像耍特權還要拋頭露面)...

但是我也只是找立委幫我"選民服務"一下...

而且我不是去消罰單還是做錯什麼事情阿...

而且我發現...

全台灣包括01網民...

都吃過這條條款的虧...

但是都選擇忍氣吞聲...

當然說不定小弟被摸摸頭之後也可以悶不作聲...

但是至少可以讓各位知道要怎麼吵才有糖...

請各位幫小弟祈禱吧...

PS.搜索01發現最多手機亮點問題都是Nokia跟Sony,如果鬧大到要開記者會,小弟會順便提這個現象...S社會很難看吧...
k945 wrote:
所以老大對於業者無告...(恕刪)


知道你很氣,但是很多產品本來就是這樣,他賣得時候也沒說明保證無亮點呀!
這跟他沒說有亮點是正常一樣!
如果你當場拆封驗機,發現有亮點可以跟店家要求換一台,可是你都帶回去了
這個又是業界公認的事情,所以我說很難換到!
也許你找到立委後廠商肯讓你換,但這絕對會是個案,不會變成通例!
依據行政院消保會的「電器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全文),第5條、第10條,
樓主在法令上站得住腳。

如果樓主有能力把事情鬧大,那最好,
希望在此案例之後,各店面都要公開擺放各電器產品的「保證書和說明書」,
讓消費者權益更有保障。


第 五 條 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及售後服務
     出賣人擔保其所交付之標的物符合契約約定、相關法律規定,並有保證書及廣告內容上所載之品質,出賣人並承諾依廣告內容及保證書約定負保固及維修責任。
     買受人應於收受標的物後,從速檢查,如發現有應由出賣人負責之瑕疵時,應於收受後七日內通知出賣人;但有不能立即發現之瑕疵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七日內通知出賣人。未於上述期限內通知者,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買受人喪失其瑕疵擔保請求權。
     前項約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保證書另有有利於買受人之約定者,亦同。



第 十 條 保證書及使用說明書
     出賣人應於訂約時,至遲於交付標的物前,交付標的物之中文保證書及中文使用說明書,該保證書及使用說明書為本契約之一部份。
     前項保證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商品之名稱、種類、數量、若有製造號碼或批號,其製造號碼或批號。
     保證內容。
     保證期間及起算方法。
     製造商名稱、地址。
     若有經銷商,其名稱、地址。
     交易日期。
     第一項使用說明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標的物組件、功能說明。
     正確使用方法。
     操作程序。
     危險警語與避免方式。
     簡易故障處理。
     維修服務處所及其他相關資訊。
     本買賣標的物性質上或使用上有危害人體健康或生命安全之虞者,應於保證書或使用說明書以醒目、套色、粗大之字體或圖樣標明。
     出賣人應將中文保證書及中文使用說明書張貼或陳列於出賣人之處所,供消費者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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