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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人的飛航模式




唉~~~本以為是方便, 最後還是糟白眼...
前幾天飛過阿拉斯加時, 難得看到雪景(因為很久沒坐窗邊的位置)
拿起手機照相, 我還特別確認我是用Flight Mode(飛航模式)
照了幾張相, 正好空姐經過
大聲叫說"小姐, 飛機上不能用手機"
我指了指我的手機說 "我是用飛航模式"
結果空姐給了我一對白眼說 "一樣, 收起來"
我就只好乖乖收起來.........
原本想說現在機場檢查嚴格, 手機可以照像聽歌, 這樣我就不用帶東帶西帶一大堆, 檢查時也不用拿出來特別檢查
所以特別選了有飛航模式的手機
居然被空姐兇~~~


很想說...................... 有必要那麼兇嗎???
應該跟SE工程師討精神賠償~~~

2007-03-21 6:11 發佈
文章關鍵字 飛航模式
坦白說我也很懷疑所謂的飛航模式,在飛機上拿手機出來對別人來說感覺上就像一顆炸彈,大家怕的要死,也不是所有人都懂什麼是飛航模式,空姐來還要一個個解釋,懂就好不懂就跟樓主一樣的尷尬的情況,所以我出國還是乖乖的該帶什麼就帶什麼,手機還是當手機用吧!
好像很痛^^
您因該是要跟空服求精神賠償不是跟SE啦

只能說該空服搞不清楚什麼是[飛航模式],還有他因該好好講不該動怒...而且您也沒錯,只是他搞不清楚
Enjoy my life~
恕在下生性嚴肅, 可以請問您是在開玩笑, 表現幽默感嗎!?

如是請註明一下, 不然可能會有沒看懂的網友, 向您表達激烈意見

如不是, 在下想說, 空姐(不管懂不懂)說不能用, 請問您有先了解該航空公司的規定嗎?
還有, 在空姐那受了氣, 不去抗議, 卻找無辜的SE&SE工程師出氣, 照道理說不過去吧!!
01感情版沙豬太多, 身為男人也不屑再去, 男人啊, 嫌女人的改變, 何不看看自己長進甚微, 女權不壓過男權, 男權放低近女權, 兩性平權之日可臨
不管是不是Flight Mode(飛航模式)...在飛機上為了其他人的安全考量...
手機還是收起來吧...你會用Flight Mode(飛航模式)...那其他人呢??
或許有個白濫以為可以使用手機,直接就開機了呢...我想空姐也不知道哪個是Flight Mode(飛航模式)
哪個真的使用手機...還是說要空服員一個一個檢查呢...或許還會出個人權問題...
空服員沒有直接開罰就不錯了...別忘了航空法上規定 ( 飛機上不可使用手提式電話 )....
直接跟他說這不是手機.
這是相機.
還有問題嗎?

相信..他會閉嘴的.
飛機起降時全面禁用電子產品,不管哪一家都一樣,
到了可以用的地方,還有東西看得見嗎?
會不會是樓主的錯,不是空服員不懂。
老王
上回去日本出差,回程的飛機上,一如往常等飛機飛到穩定的高度時,詢問空姐「是否可使用 GPS?」,獲得空姐同意!

但約一小時候,一名日本空少看到 Max 的 eTrex Vista 不僅拿去端詳了好一陣子
還跟機長室通話確認 GPS 無問題後,還不好意思的送了 Max 一副撲克牌 (H)

結論:空服人員不一定認得所有可在機上用的電子產品

因為想牽著 Awen 的手, Max 開始用左手開車...
yyfu wrote:
不管是不是Fligh...(恕刪)


我想也是如此

空姐哪有那個美國時間去檢查旅客的手機是否是切到飛航模式

如果一架飛機來個幾十個都想拿手機出來拍

其中幾個沒接換的話

那是誰的錯??怪空姐沒檢查清楚??還是怪手機廠商沒清楚告知切換飛航方式

這種事情不是常識嗎?怎麼不會為他人想想

總是覺得自己受屈而已,別人生死與權力好像就~~再說~
機內旅客使用電子用品規定
一、依據:
民用航空法第43條第三項訂定。
二、適用範圍:
  搭機旅客於關艙門後經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佈禁止使用個人電子用品時起至開艙門止,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國內線全程禁用以下電子用品:
      1. 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 (Citizen Band Radios )。
      2. 行動電話 (Cellular Telephones)。
      3. 各類遙控發射器,如電動玩具遙控器等 (Transmitters that remotely control devices such as toys)。
      4. 個人視聽用品如CD/MD/VCD/DVD/MP3/ 唱盤與TV Receiver 。
      5. 攝影裝備如Video Camera and Portable VCR
      6. 電子遊樂器 (Electronic Entertainment Devices)。
      7. 電腦及週邊設備 (Computer and Peripheral Devices),如Laptop/PDA/Electronic Dictionary/Calculator。
      8. 收音機 (Radio Receiver)。
      9. 其他發報類電子用品 (Transmitting Devices)。
  〈二〉、國際線全程禁用以下電子用品:
      1. 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 (Citizen Band Radios)。
      2. 行動電話 (Cellular Telephone)。
      3. 各類遙控發射器,如電動玩具遙控器等 (Transmitters that remotely control devices such as toys)。
      4. 其他發報類電子用品 (Transmitting Devices)。
  〈三〉、國際線起飛及降落階段(飛行高度壹萬呎以下)禁用以下電子用品:
      1. 個人視聽用品如CD/MD/VCD/DVD/MP3/ 唱盤與TV Receiver。
      2. 攝影裝備如Video Camera and Portable VCR。
      3. 電子遊樂器 (Electronic Entertainment Devices)。
      4. 電腦及週邊設備 (Computer and Peripheral Devices) ,如Laptop/PDA/Electronic Dictionary/Calculator。
      5. 收音機 (Radio Receiver)。
三、實施辦法 :
  〈一〉、航空站應於站內運用文宣及廣播向旅客宣導個人電子用品禁止使用規定。
  〈二〉、航空公司應於報到櫃台提示旅客個人電子用品使用規定。
  〈三〉、航空公司應於關艙門後提示機內旅客禁止使用個人電子用品規定。
  〈四〉、旅客使用本規定適用範圍所列以外之電子用品時,於飛行中如機長懷疑干擾飛航系統,得要求停止使用該項電子用品,並於確定不影響飛行安全情況下,准許恢復使用。
  (五)、機上違規使用電子用品時,依民航局訂定之「機上乘客使用個人電子用品處理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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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規定大家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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