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
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立法目的在於郵購或訪問買賣(例如:馬路上的推銷員),因為消費者無法真實觸摸到貨物,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才有這樣規定。
如果是開張做生意的,消費者是到店內,把貨品看得詳細才買的,自然對商品沒有疑慮,並不適用所謂「七日鑑賞期」的規定。
所以一般到門市購買的商品,皆不適用七日鑑賞期,應該是說,只接受換貨而不接受退貨!!!
是這樣子嗎?????
發這篇文,存萃只是想知道各位版大的想法。
因為太多消費者都會七日七日的講.....
2. 照法規來看,實體店家的確可以讓顧客直接看到、接觸產品,『可以不用』提供猶豫期,當然要是店家『佛心來著』要提供一樣或類似的服務當然可以。
3. 只要符合規定,就算是郵購/網路購物一樣可以不用提供猶豫期,例如手機遊戲或軟體只要有提供試用版,它就不必提供猶豫期給消費者。
很多人都對猶豫期有誤解,
以為所謂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等於『不用對產品的損失付費』,
但實際上法規只針對『退貨』這件事本身,並不包含產品,
廠商是可以在退貨後對使用者造成的產品損耗及損傷求償的,
雖然現在大部分廠商因為麻煩跟不想得罪客戶而很少求償,
但這並不表示在猶豫期內盡情使用產品後再退貨的行為是正確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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