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我是在通訊行工作....八德路這.....我們店沒有賣903..也調不到903.
只賣公司貨...聽我同事說台灣SHARP會抓...我想八成是遠傳去跟台灣SHARP抓扒載的.....
那意思說店家也不行賣904SH.....等之類.其他型號的SHARP水貨機嗎?
而所謂商標權的侵害,在我國商標法(第29條第2項)列舉幾種侵害的態樣,主要都是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而使用與商標權人相同或類似的商標於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並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然而,在我國商標法有所謂的「權利耗盡原則」,也就是說在商標權人將商品銷售後,商標權人就該特定商品(即該已賣出給買受人之產品)即不得主張商標權,也不得主張買受人有前面所說的侵害行為。
甚至在我國最高法院的判決,也認為「真正商品之平行輸入,其品質與我國商標使用權人行銷之同一商品相若,且無引起消費者混同、誤認、欺矇之虞者,對我國商標使用權人之營業信譽及消費者之利益均無損害,並可防止我國商標使用權人獨占國內市場、控制商品價格,因而促進價格之競爭,使消費者購買同一商品有選擇之餘地,享受自由競爭之利益,於商標法之目的並不違背,在此範圍內應認為不構成侵害商標使用權」(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2444號判決)。所以,台灣sharp公司要以此事由主張水貨商侵害其商標使用權,是沒有法律上的理由的,反而更應該對於水貨商大家讚揚,除了補強那家代理公司(大家應該都知道是哪家)行銷的不足之外,也刺激了該公司產品的市場知名度與使用度。
而進一步說到水貨商向 vodafone 購買手機後、再行轉賣的行為,是否侵害 vodafone 公司的利益乙節,我認為如果水貨商是按照vodafone公司所提供的契約規定(含提前解約的違約金條款)申辦、退租並繳付違約金的話,似乎也沒有所謂的「侵害其利益」的想像空間。因為上開違約金的金額、計算方式都是由vodafone公司提供,而且契約都已經說好違約金的計算及徵收等約定,水貨商又已賠付該違約金,如何有侵害其利益之可能。甚至還要說這些乖乖繳違約金的水貨商,是遵守契約、商譽卓著的殷實商人呢!
不過換句話來說,如果水貨商沒有償付vodafone公司的月租金、違約金等債務的話,這也只是債務不履行的層面,屬於該公司與申辦人之間的債務履行關係,也沒有辦法對第三人(如手機的受轉讓人)主張任何權利的。
我不是水貨商,所以不要覺得我是為自己辯護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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