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覺得,你趕快交到警察局比較好,另外,要不要跟警察說你有看裡面內容,這點,我就不敢建議了...感覺,如果對方要告你,好像真的是可以...orz畢竟你撿到手機,如果手機原本就是開機狀態,你想查看電話簿回撥電話找對方朋友來領,這樣可以算是合理,但既然手機鎖碼,你卻去私自拔出他的記憶卡,並且觀看了裡面的內容,我想,他應該可以告你...但是,你也不一定會敗訴拉,你可以堅持你是想看裡面有沒有甚麼檔案,會有對方的資料的,因此可以連絡上對方,也就是你的出發點是好的,接下來就是看法官的判斷囉。(不過,前提是,你不能有複製的行為,如果你真的聽網友說的,把他複製了,那就算你一開始出發點是好的,也沒用了....)法律好像是會把事情分開來看,就是,他裡面的內容有沒有涉及犯法是另外一回事,但他想告你還是可以,畢竟就算你是發現他犯法的人,但你並不是檢調單位或是警察...等等具有調查的權利,所以你並不能在未經他人同意之前,查看裡面的內容。現行犯人人都可以抓,但畢竟他這樣不算是現行犯,就算是警察,沒有搜索票,也不能因為任意進入人家家裡盤查的~而且,說真的,說不定他真的沒犯法,那只不過是上網下載的,或是各種的可能....anyway 祝你好運!! 但願可以圓滿解決這件事情...
恩ˇ恩ˇ~~送警察局比較好一點吧這讓我想到之前搭捷運時 也遇到偷拍的變態不過運氣好 遇到見義勇為的先生他還是用那種很高階的數位相機我坐在坐位上 他就站在我前方他一直看起來只像是在看相機裡的照片我也就沒特別留意當時坐在我對面的事一對夫妻我一路看著它們一直在觀察站在我前面的這個男的突然到了某一站那個先生就站起來 走到那個變態身邊指著相片說~"你拍這個做甚麼"還把相機拉扯著要給我看對我說~"小姐~妳看他拍了甚麼"我一時還不知道該怎做何反應~而且我當天也不是短裙也沒有低胸先生就跟那個變態一路拉拉扯扯到下一站等到站後~他就一把將那便泰拉到車廂外去!!真的是非常見義勇為的先生很可惜的是 我來不及跟他說聲謝謝.....真的很謝謝他!!這社會需要多一點這樣的人!!
mcxxx wrote:手機有鎖碼~因此無法...(恕刪) 撿到的手機可以拿來拆...sim可以拿來練習編輯記憶卡裡面的內容可以拿來做公關-----沒人會跟你承認檔案是它的..從裡到外都是可以利用的別管什麼法律了那是給不懂的人看的...
撇開違不違法的問題其實版主也沒有說它不願意交給警察呀!只是上來詢問大家該如何處理況且平常我們撿到手機 或是別人撿到東西都會先看一下裡面有沒有原物主的資料 手機就打過去證件就看地址寄回去 這個應該是人之常情 並不算是用不當手段取得他人資料吧!畢竟你東西掉在路上 有心人拿走去犯罪也要好陣子你才會知道?有好心人願意找到物主歸還還犯罪這不是說不過去嘛?何必一直跟版主說他這樣犯罪 快點拿去警局 否則觸犯法律.......搞不好被一講害怕自己真的觸法就不送警局了相信他也是希望找到物主才會看裡面的內容 只是不小心看到清涼的><如果真的是色狼 因此循線找到人也是好事一件!之前有個新聞也是買二手電腦發現裡面很多A照呀!後來也是送警察局逮色狼 所以ok呀 沒這麼嚴重的!物歸原主是基本的自己沒辦法就送警察杯杯囉(其實有時候警察杯杯也不收這種小case)像我有次整個皮包 內有所有證件跟信用卡掉了要去備案還沒踏進警局 門口一個杯杯就說 掉了直接去重辦就好了 沒什麼好備案的 走走走.............後來看到一個新聞說沒備案證件被盜用欠錢被討債................
最重要的是這個法條啦,民法第 805 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記得要請求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