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我在西門町獅子林.購入Nokia 6230黑色..時間是晚上六點多..
然後跟朋友打個撞球..手機就被偷了..盒子還在我身上..
八點就報案....連盒子一起交給警察..
過了三年..完全沒下落..
剛開始我也以為馬上報案..警察馬上可以透過ITEM碼幫我查到..而且失竊不到三小時..嫌犯應該還在獅子林..
結果.警察告訴我..掉這東西是要錢的..另外.基本上能找回來的手機..都找不到嫌犯了...
所以..報案是可以的..但是別奢望警察會找回來..
運氣好..我有部車車丟了兩年多...警察有幫我找到了..但是已經不能騎了..
再者..撿到東西不論是什麼..都要交給警察..否則應該是以侵占論..
除非你能證明該物是無主物..
另外...有人來認領可以跟他要求報酬..
六個月沒人認領就當作無主物給你啦...
基本上.好東西警察自己會留著吧~~
分為拋棄與遺失
若手機是對方拋棄則為持有人故意拋棄對物的支配力
在此情形 你朋友拾得手機 則無竊盜可言
但大多的狀況還是遺失吧
若拾得遺失物之後 既不通知所有人 也不為招領之揭示 或是報警交存
而據為己有 則可成立侵占脫離持有之物罪(刑法337)
上述情形乃因物在公共場合 道路 野外 沙灘 等地失落者 使足當之
若持有物於特定他人可以支配之空間失落者
如機關辦公室 銀行 他人住宅等
則失落後 原持有人的持有關係終止
但對失落地空間擁有支配監督權者 則對此物建立新的支配管理關係
因此仍有可以成立竊盜罪(刑法320I)
至於持有人因疏忽將持有物遺忘在於明知的特定地點
EX:將手機忘在餐廳
則與遺失不同 因為持有人對持有物的持有關係並無終止
對其持有關係破壞 仍構成竊盜關係
另對物遺忘所在地空間具有支配管領力之人 對該物也形成共同持有支配關係
故若將物占為己有 則為侵占
這樣解釋 好像廢話太多了點
剛好手邊正在做這些資料
就隨便打了上來給你朋友參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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